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
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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