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寄藏藝術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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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存重要藝術作品,於一定期限
    內,提供典藏庫作為暫存寄託場所,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寄藏藝術
    品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寄藏藝術作品(以下簡稱寄藏品)應符合本館典藏藝術品之計畫方向
    與範圍。

三、寄藏品範圍如下:
  (一)臺灣美術史之代表作品。
  (二)國內外重要藝術家作品。
  (三)因應本館研究、展覽業務需要之藝術作品。

四、申請寄藏程序:
  (一)寄藏者應確實填具「國立臺灣美術館寄藏藝術品申請表」。
  (二)寄藏品所有相關資料經本館檢視後,提報本館學術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始得寄藏。

五、通過申請寄藏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簽訂寄藏契約書。
  (二)審查通過之寄藏品在入庫之前,應由寄藏者負責完成維修護或蟲
        害處理。
  (三)寄藏者負責寄藏品之包裝、運送,並完成數量點交及確認作品狀
        況之作業。

六、寄藏者應依寄藏品之價值辦理藝術品年度綜合保險;如有特殊情形,
    經本館學術審查委員會議審查決議,得由本館或寄藏者負擔寄藏保險
    費用。

七、寄藏期間原則以一年為限,特殊情形須經本館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寄藏者如欲檢視或提取作品,應於入庫二週前提出申請,經同意
    後始得為之。

八、寄藏品於寄藏期間,本館得因展覽、研究、宣傳、教育等需要,依相
    關規定推廣運用。

九、終止契約:
  (一)寄藏者欲提前終止寄藏時,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本館因特殊情形及業務之需要,保有提前終止寄藏之權利,並於
        一個月前通知寄藏者。
  (三)寄藏者應於契約終止確定後一個月內會同本館進行點交作業,取
        回作品。如逾半年以上,並經本館書面通知三次仍不予提取者,
        由本館全權處理運回,寄藏者應負擔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不得提
        出異議。

十、寄藏期間,如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
    由,或因作品自然老化,所造成之損壞不得歸責於本館。

十一、寄藏品發生毀損或滅失或遺失或其他損害者,僅得依本作業要點第
      六條之約定以保險金填補,寄藏品所發生之損害不論是否可歸責於
      本館,寄藏者不得於該保險金外,另行請求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