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
建文化設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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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補助縣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
助之處理原則」、「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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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文化設施係指以提供文化活動為目的之建築物、場所、空
間及其附屬設施,或其他經本部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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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計畫,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初審及複審
兩階段審查程序,檢具所需文件,經本部完成審查,並陳報行政院核
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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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審階段係審查提案計畫之可行性,將參酌國家文化發展政策、本部
中長程施政計畫、區域文化發展、區域內既有文化設施資源整合情況
、設施之功能定位與規模需求、永續經營管理及財源籌措能力等審查
其可行性,並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提案縣市政府應檢送下列文件
至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複審:
(一)興建可行性評估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選址說明(含選址原因、周邊文化設施現況分析、周邊交通可
及性分析)。
2.擬興建設施之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情形。
3.擬興建設施功能定位之構想 (含該設施呈現地方文化獨特性
之程度與地方文化計畫發展目標之符合程度)。
4.預估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需求)及計畫預定期程。
5.本部曾補助辦理興建之文化設施維運情形(含各設施每年使用
情形、每年營運管理維護費用及其來源、是否達成預期績效之
說明)。
6.提案前三年本部補助興建之文化設施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
含計畫名稱、補助預算總額度、各年度預算執行率,若提案前
三年內無本部補助興建案,則免列本項)。
7.相關佐證資料及數據。
(二)興建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表(詳附表一)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興建文化設施自評量表(詳附表二),自評量表之數據需
另以附件方式檢附資料來源及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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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複審階段係審查實質之計畫內容,審查重點包含執行方式與能力、營
運管理、財務計畫。提案縣市政府應就本部初審意見及「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之格式完成興建計畫書(內容
如下) ,併同下列相關文件提送至部審查,通過後始完成所有之審
查程序:
(一)興建計畫書。
計畫緣起(含依據、未來環境預測、問題評析)。
計畫目標(含目標說明、達成目標之限制、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
基準)。
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執行策略及方法(含主要工作項目、分年執行策略、執行方法與
分工、執行推動小組之設置)。
期程與資源需求(含計畫期程、所需資源說明、經費來源及計算
基準、分年經費需求)。
預期效果及影響。
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基本設計。
(二)促進民間參與評估報告(含依「公共建設促參評估機制」完成「
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三)營運規劃書(含營運組織初步架構、人力規劃運用及軟體配套計
畫)。
(四)財務計畫書(含興建成本、營運收入與其他收入、資金籌措財務
策略、財務自償性分析及檢討提高自償性之具體作法、辦理方式
與檢討結果)。
(五)土地取得規劃書(含檢討是否能優先使用公有閒置土地房舍、土
地權屬清查、取得方式建議及土地取得證明等相關資料)。
(六)環境影響分析(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說明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
分析及相關水土保持計畫分析等)。
(七)具體成果績效指標(應提出設施完成後量化且具體之目標)。
(八)附則。
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依行政院
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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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對縣市政府補助預算原則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五十、第三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第四級為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七十,第五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前二款補助預算,均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
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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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定實施補助計畫,本部將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程序,參
酌計畫執行機關所提預算需求、預算執行力等,分年編列補助預算。
縣市政府不得請求追加補助預算,如有追加預算者,其追加部分由縣
市政府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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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縣市政府應將本部年度補助預算列入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應相對編
列分擔款。本部補助預算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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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計畫如屬於重要經濟建設投資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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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補助預算核撥原則,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
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並應查明縣市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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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縣市政府申請撥款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收據、請款明細表、
施工進度表、預算書、契約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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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並派員專案列管定期
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等表件及公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派員出席本
部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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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
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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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計畫各項工程之設計原則及工程預算書,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
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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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辦理
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
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之原則下,由各縣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並
將變更設計預算書送本部備查。
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
經費超出部分,由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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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應於每一年度辦理決算後,就其計畫進度、
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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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
計執行賸餘數)達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
益,著有績效者,本部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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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
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預付款、賸餘數、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
響數)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依下
列標準之議處:
(一)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申誡一
次。
(二)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
次。
(三)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一
次。
(四)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本部並得自以後年度補助預
算中,依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一予以扣減補助預算。
所稱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係指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得支付予廠商
者,但應列示支付項目及支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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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本部得終止補助計畫,並追回
補助預算。
(一)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連續二年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
當理由者。
(二)工程土地取得及整地於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未完成,且無正當
理由者。
(三)未依規定執行補助計畫,或於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或藉故拒絕
、推諉本部所為合理建議,或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或
未編列分擔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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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部補助預算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或施工期程跨年度,確實
無法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
度結束前(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
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部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
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與相互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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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完畢,縣市政府應檢附支出明細、結算證明、
成果報告、照片等資料,送本部辦理結案。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其賸餘款應照數或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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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應就其設施營運管理情
形、財務收支情形、重要成果績效,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前一年
度報告至部,並就未達計畫預期績效部分,提出檢討改善說明。
本部將作為後續補助興建文化設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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