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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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
    建文化設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縣市政府興建文化設施,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
    助之處理原則」、「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
    理。

三、本要點所稱文化設施係指以提供文化活動為目的之建築物、場所、空
    間及其附屬設施,或其他經本部認定者。

四、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計畫,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初審及複審
    兩階段審查程序,檢具所需文件,經本部完成審查,並陳報行政院核
    定後實施。

五、初審階段係審查提案計畫之可行性,將參酌國家文化發展政策、本部
    中長程施政計畫、區域文化發展、區域內既有文化設施資源整合情況
    、設施之功能定位與規模需求、永續經營管理及財源籌措能力等審查
    其可行性,並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提案縣市政府應檢送下列文件
    至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複審:
  (一)興建可行性評估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選址說明(含選址原因、周邊文化設施現況分析、周邊交通可
          及性分析)。
        2.擬興建設施之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情形。
        3.擬興建設施功能定位之構想  (含該設施呈現地方文化獨特性
          之程度與地方文化計畫發展目標之符合程度)。
        4.預估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需求)及計畫預定期程。
        5.本部曾補助辦理興建之文化設施維運情形(含各設施每年使用
          情形、每年營運管理維護費用及其來源、是否達成預期績效之
          說明)。
        6.提案前三年本部補助興建之文化設施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
          含計畫名稱、補助預算總額度、各年度預算執行率,若提案前
          三年內無本部補助興建案,則免列本項)。
        7.相關佐證資料及數據。
  (二)興建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表(詳附表一)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興建文化設施自評量表(詳附表二),自評量表之數據需
        另以附件方式檢附資料來源及計算過程。

六、複審階段係審查實質之計畫內容,審查重點包含執行方式與能力、營
    運管理、財務計畫。提案縣市政府應就本部初審意見及「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之格式完成興建計畫書(內容
    如下)  ,併同下列相關文件提送至部審查,通過後始完成所有之審
    查程序:
  (一)興建計畫書。
        計畫緣起(含依據、未來環境預測、問題評析)。
        計畫目標(含目標說明、達成目標之限制、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
        基準)。
        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執行策略及方法(含主要工作項目、分年執行策略、執行方法與
        分工、執行推動小組之設置)。
        期程與資源需求(含計畫期程、所需資源說明、經費來源及計算
        基準、分年經費需求)。
        預期效果及影響。
        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基本設計。
  (二)促進民間參與評估報告(含依「公共建設促參評估機制」完成「
        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三)營運規劃書(含營運組織初步架構、人力規劃運用及軟體配套計
        畫)。
  (四)財務計畫書(含興建成本、營運收入與其他收入、資金籌措財務
        策略、財務自償性分析及檢討提高自償性之具體作法、辦理方式
        與檢討結果)。
  (五)土地取得規劃書(含檢討是否能優先使用公有閒置土地房舍、土
        地權屬清查、取得方式建議及土地取得證明等相關資料)。
  (六)環境影響分析(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說明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
        分析及相關水土保持計畫分析等)。
  (七)具體成果績效指標(應提出設施完成後量化且具體之目標)。
  (八)附則。
    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依行政院
    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

七、本部對縣市政府補助預算原則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五十、第三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第四級為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七十,第五級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前二款補助預算,均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
        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核定實施補助計畫,本部將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程序,參
    酌計畫執行機關所提預算需求、預算執行力等,分年編列補助預算。
    縣市政府不得請求追加補助預算,如有追加預算者,其追加部分由縣
    市政府自行負擔。

九、縣市政府應將本部年度補助預算列入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應相對編
    列分擔款。本部補助預算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十、申請補助計畫如屬於重要經濟建設投資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一、本部補助預算核撥原則,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
      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並應查明縣市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

十二、縣市政府申請撥款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收據、請款明細表、
      施工進度表、預算書、契約書等文件。

十三、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並派員專案列管定期
      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等表件及公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派員出席本
      部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十四、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
      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十五、計畫各項工程之設計原則及工程預算書,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
      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

十六、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辦理
      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
      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之原則下,由各縣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並
      將變更設計預算書送本部備查。
      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
      經費超出部分,由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十七、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應於每一年度辦理決算後,就其計畫進度、
      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本部。

十八、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
      計執行賸餘數)達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
      益,著有績效者,本部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十九、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
      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預付款、賸餘數、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
      響數)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依下
      列標準之議處:
    (一)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申誡一
          次。
    (二)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
          次。
    (三)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一
          次。
    (四)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本部並得自以後年度補助預
      算中,依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一予以扣減補助預算。
      所稱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係指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得支付予廠商
      者,但應列示支付項目及支付時間。

二十、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本部得終止補助計畫,並追回
      補助預算。
    (一)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連續二年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
          當理由者。
    (二)工程土地取得及整地於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未完成,且無正當
          理由者。
    (三)未依規定執行補助計畫,或於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或藉故拒絕
          、推諉本部所為合理建議,或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或
          未編列分擔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十一、本部補助預算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或施工期程跨年度,確實
        無法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
        度結束前(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
        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部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
        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與相互移用。

二十二、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完畢,縣市政府應檢附支出明細、結算證明、
        成果報告、照片等資料,送本部辦理結案。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其賸餘款應照數或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二十三、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應就其設施營運管理情
        形、財務收支情形、重要成果績效,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前一年
        度報告至部,並就未達計畫預期績效部分,提出檢討改善說明。
        本部將作為後續補助興建文化設施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