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依據:
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
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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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資格及受委託團體:
(一)以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出版業者為申請人。
(二)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中華民
國圖書發行協進會(以下統稱公、協會)受文化部委託辦理申請
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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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進口銷售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清冊二份;其非屬
公、協會建置之「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資料庫」
網站上所載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者,應檢附臺灣
地區大專校院或大專校院任教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
出具該申請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之證明
及在職證明,且其出具之證明應與其教授課程或專長領域相符。
(四)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五)其他依文化部或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公、協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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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以付郵遞送或親送方式送達公、協會。親送者應於公、協會
上班時間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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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流程
(一)公、協會於受理業者申請案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依許可辦法規
定完成審查,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副知文化部
。
(二)公、協會應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有未
符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件有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者,應不予許可;經許可後發現其有上開情形或未依同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標示者,公、協會應依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撤銷或廢止原核發銷售許可函;被撤銷或廢止原銷售許可函逾
三次者,公、協會應不再受理其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
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申請案。
經駁回之申請案,公、協會應退還申請人已繳交之製印許可標示
貼紙工本費。
(四)申請案經公、協會許可者,申請人應將公、協會核發之許可標示
貼紙粘貼於該進口銷售圖書之版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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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之手續費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手續費收費項目:申請費及製印許可標示貼紙工本費。
(二)收費標準:每一申請案件之申請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整,每一冊之
製印許可標示貼紙工本費為新臺幣零點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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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協會應遵守之事項
(一)應通知所屬會員將其取得之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出版發行
授權及其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大專專業學術用書情形申報
,並將會員申報之上開資料登錄於「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
字版圖書資料庫」網站,並開放民眾查詢。
(二)應將文化部交付之全國大專校院圖書館使用之大陸地區大專專業
學術圖書清冊,登載於「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資
料庫」網站,並開放民眾查詢。
(三)應將申請人附具之臺灣地區大專校院或大專校院任教之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出具該申請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屬大
專專業學術用書之證明資料登載於「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
字版圖書資料庫」網站,並開放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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