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定期漫畫刊物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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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定期漫畫刊物,提
    供國內漫畫創作人才發表平臺,擴增本土漫畫作品閱讀人口,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出版事業。

三、補助定期漫畫刊物之發行期間、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發行期間:
        1.申請補助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二年度期間發行之定期漫畫刊物
          ,其刊物之發行期間須在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定期出版發行。
        2.申請補助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發行之定期漫畫刊物,其刊物之發
          行期間,須在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定期出
          版發行。
  (二)補助項目:以出版、發行、推廣費用為限,且不包含獲補助者之
        人事費與行政管理費。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得逾本部核定計畫書所載發行經費總預算
        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定期漫畫刊物之應具要件:
  (一)漫畫刊物內容,須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人士所創作者。其刊登國內
        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須用固定刊名,刊期在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且按期發行之漫
        畫刊物。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五)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六)得刊登廣告。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五、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
  (二)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
        費。
  (三)申請計畫書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
        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五)第三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由本部
        核定之。
  (六)評審標準:依據刊物主題內容、國內漫畫作品刊登比例、經費編
        列合理性及行銷宣傳效益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七)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比率,由本部核定後公告並正式函知獲
        補助者。但因政策因素或情事變更,補助金額本部得視實際情況
        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損失。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一百零一年度: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止
          。
        2.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備妥申請文件及資
        料,以親送或郵遞掛號寄送至本部第二辦公室人文及出版司文學
        發展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並註明「定期漫
        畫刊物補助申請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部收文單
        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及加蓋單位戳章)。
  (二)申請人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十份),其內容應包括:
        1.漫畫刊物名稱、刊期、及每期預估發行量。
        2.每期發行之漫畫刊物主題計畫(應含補助發行期間之各期企畫
          內容)。
        3.漫畫刊物行銷計畫。
        4.漫畫刊物發行經費總預算(含各項支出預算科目明細及價格)
          。
        5.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及實績。
  (四)申請補助漫畫刊物之近三期刊物合訂本。
  (五)申請人未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向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本
        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六)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包括檢附之
    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部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金之簽約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計畫書之變更: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計畫
    書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十、撥款及核銷:本補助金依下列方式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收據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
        逾期未提出第一期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
        件有欠缺,經本部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
        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
        1.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契約所載期限內,檢具成果報
          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並應附獲補助發行之漫畫刊物每期
          二本)、獲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每期創作者國籍別及發行量
          證明文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聲明書、未獲本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其他補(捐)助
          之切結書、領款收據、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其他本部
          指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金。
        2.獲補助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於前目規定期間內完成第二期
          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期補助金申請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以書
          面具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
          最長為三十天,且以一次為限。
        獲補助者無前項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期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
        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部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部不同意展期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已受領第一期補助金者,並應於資格廢止之日起一個月
        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獲補助定期漫畫實際發行之總經費達本部核定計畫書所列發行經
        費總預算者,本部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計畫書
        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
        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總經費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
        補助金額。
  (四)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者未依第一、二款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
        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八)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
        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
        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十一、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負擔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
          、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者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獲補
          助者不得拒絕。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解除契約,並撤銷其獲補
          助金資格,其已領有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
          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
          1.經本部查證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所列之情事或以相同或類似之
            計畫書獲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
            其他補(捐)助。
          2.違反第九點規定,未經本部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書。
          3.依第十點交付之漫畫刊物經本部審核認為違反第四點各款規
            定。
          4.與本部簽約後,因可歸責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其無法依契約
            及計畫書內容執行。
          5.經本部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撤銷資格之日
            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其有違
            約、簽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致
            撤銷獲補助金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