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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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至同年四月三十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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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c.gov.tw (首頁右側欄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
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
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
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掛號郵寄
或親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
報名第四屆金漫獎」。
(二)報名終身成就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
,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報名表及
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或親送至
天津街二號三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局應限期通知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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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年度漫畫貢獻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表一)。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一份、出
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實蹟。
3.在一百零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等各
方面有具體貢獻之相關佐證資料一份。
(二)報名參賽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一百零一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
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三)報名參賽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表一份(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3.已完稿之作品一份及其封面電子檔一份。已於一百零一年度出
版者,應檢附未於一百零一年度前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
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並得檢附其個人簡歷或其他相關創作資料
供參。
(四)報名參賽最佳編輯獎
1.報名參賽表(附表三)一份。
2.報名年度之前二年度期間,擔任主編職務期間,輔導臺灣原創
漫畫出版上市或對臺灣原創漫畫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
殊表現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編輯出版實體漫畫作品
之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作者推薦、獲獎、策展、行銷
、促成版權交易或跨界等),以及於版權頁上載明由報名者擔
任編輯之漫畫。
3.應檢附報名參賽者職務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五)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
1.報名推薦參賽表(附表四)一份。(應填具報名參賽者或推薦
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學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
殊成就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六)其他
1.部分狀聲字以日文呈現,應改(或譯)為中文,但部分不易改
為中文者,允許改為英文。
2.不同作者合輯作品應報名「一般漫畫類獎」或「最佳編輯獎」
,惟該合輯中之作品不得再報名任何獎項。
3.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
「一般漫畫類獎」及「漫畫新人獎」四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
,不得跨類報名。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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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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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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