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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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四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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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 https://www.moc.gov.tw/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
統),完成報名程序。為進行校對,各報名者完成網路報名後,
應以A4紙列印報名成功之參賽表,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其為公司
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以掛
號郵寄(或親送)至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
十四樓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圖書科),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
上應註明「報名第十屆金漫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得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應
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
下午六時三十分前送達,並以本部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
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部應限期通知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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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已出版發行作品其出版發行年度以版權
頁日期為準。以數位作品參賽者,應檢附首次公開傳輸證明,檢附其
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需使評審能觀看
完整作品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已完稿之作品一份;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作品其篇幅不得少於四
十八頁或兩百四十格,紙本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
4.檢附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
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
品之具結書(範例由本部另行公告)。
5.若為已公開發表之參賽作品,公開發表時間應在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二)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
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
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編輯出版漫畫作品之發想企劃
、草稿、資料蒐集、作者推薦、獲獎、策展、行銷、促成版權
交易或跨界等),至少需附一件已出版發行之代表作(版權頁
上需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並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
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
4.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發生時間應以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
(三)報名跨域應用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以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者,應檢附出版單位依中華民國
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說明資料及實績,同一部作品多項跨
域應用成果應合併報名。
5.檢附報名之作品確為應用媒合已出版發行或已於網際網路數位
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具結書(範例由本部另行
公告)。
(四)報名單元漫畫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以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者,應檢附出版單位依中華民國
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已完稿之作品一份;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四十
格,紙本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
(五)報名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等獎項
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以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者,應檢附出版單位依中華民國
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作品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
之前全部作品,數位漫畫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六百格。
(六)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參賽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
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七)其他
1.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
用其他語言表示。
2.不同作者合輯作品僅得報名「漫畫編輯獎」。
3.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
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及「青年漫畫獎」五類獎項類別
中擇一參賽。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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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參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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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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