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場地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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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營運之臺灣文學基地(以下簡稱臺
    文基),為維護文化資產有效利用及推廣文學、藝術、閱讀與人文素
    養,並健全臺文基管理制度及相關設備、器材之使用,提供各界辦理
    藝文活動,以增進國內外文學、藝術與文化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場地使用申請資格
    (一)凡政府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法人、行號或非法人團
          體及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提出申請場地使用。
    (二)活動申請內容需符合下列內容為原則:
          1.臺灣文學及文學延伸教育推廣、學術、出版等相關活動。
          2.文學內容延伸之跨界藝文展演,如音樂、戲劇、藝術、影視
            、表演、數位、遊戲等相關活動。
          3.其他經本館同意之文化藝術及商業相關活動。

三、開放使用之場地
    (一)悅讀館一樓多功能活動室:建議人數三十人。
    (二)悅讀館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三)齊東舍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四)創作坊:建議人數三十人。
    (五)玻璃屋:建議人數十人。
    (六)放空廣場:建議人數六十人。
    (七)幸福草地:建議人數一百二十人。

四、開放使用時段
    (一)週二至週日:上午十點至下午六點。
    (二)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
          申請。

五、申請使用場地,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詳見官網公告)
    (一)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用途為展覽、跨界相關活動者,需檢附活動計畫書。
    (三)申請用途為拍攝影片或錄製節目等活動者,需檢附拍攝計畫書
          。
    (四)其他經要求之審查核定程序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及使用時間
    (一)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十四個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並備妥本要點第
          五點規定之相關文件。
    (二)場地使用以先完備文件及繳款程序者為優先。

七、審核與繳費方式
    (一)由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以書函、電子郵件或電話
          通知申請者。
    (二)本館對於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人力及安全因素考量,對
          於場地使用保有最後同意權。
    (三)審核通過者,須依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計價收費,並依下列繳
          款流程,完成場地使用申請作業:
          1.接獲使用確認通知後五個日曆天內,繳交當次使用費用。逾
            期視同放棄。
          2.完成繳款後,須將匯款單據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傳,以供確
            認。

八、使用取消及變更
    (一)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
          、豪雨等天災,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者,因而導致
          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
          交費用本館無息退還。
    (二)除前款原因外,申請使用者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取消或另議檔
          期,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七個日曆天前通知本館。違反者,將扣
          除其繳交使用費用二分之一金額後,餘款無息退還。
    (三)若為展覽使用,以一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限到期需繼續使用者
          ,應在期限屆滿十四個日曆天前提出申請,經本館確認同意後
          予以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使用各場地,不得私自轉讓,否則當即停止其使用權。
    (五)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事宜,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者使用場地應配合本館之參觀須知。
    (二)場地使用規範:
          1.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
            權:
           (1)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2)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3)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4)活動有損建築物或設備。
           (5)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2.申請使用者應負責通知活動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有破壞或毀損建物之行為,包括地板與牆面等。
           (2)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室內場地。
           (3)不得吸菸,並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火花等行為。
           (4)維護文學基地之環境清潔及設備。
          3.禁止毀損或沾污臺文基形貌、添加附著物及釘子、圖釘等破
            壞牆面之使用。
          4.如需於臺文基內張貼海報、宣傳品以及放置花籃時,應在指
            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行張貼與擺設。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
            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活動結束時須恢復原狀。
          5.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容量,申請使用者並應派員於
            入口處引導。
          6.活動時須自行準備所需器材及測試、各項物品,並經本館同
            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須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
            離,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實際狀況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7.申請使用者之對外接待、聯絡、引導、詢問及現場人員之管
            理等事宜,應自行派員負責。
          8.本館僅提供場地及基本電力設備,不另提供人力。未經同意
            ,申請使用者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使用場地如超
            過電力限制須自備發電機、或需自行配置電源設備者,應事
            先徵求本館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
          9.場地佈置之電力、燈光、音響等電線佈線、走線需依本館規
            範,沿牆邊或溝槽設置,如遇過走廊通道需增設護線板。
         10.為維護消防安全,禁止使用明火、瓦斯,亦不得使用乾冰、
            彩粉等煙火特效。
         11.嚴禁封閉配電箱、消防設備、逃生安全門及各類安全標誌,
            且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
            。
         12.使用活動不得涉及宗教、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三)攝影使用規範:
          1.凡涉及任何營利及相關事業之拍攝行為,都算是商業拍攝的
            範圍。如有器材與特殊裝扮的使用需求,須事先告知。
          2.使用腳架、燈架、軌道等容易破壞歷史建築及展品的器材,
            需做好防護並經本館同意始可使用。
          3.一般攝影如三人以上,設備含反光板、燈光、腳架、道具等
            器材,適用商業攝影規範。
          4.道具、攝影器具、服裝、鞋子等,請勿擺放凌亂、占用桌椅
            、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
          5.如需換裝空間需另外申請,請勿占用廁所。個人簡易性的換
            裝(十分鐘內),須聽從現場人員指示,以不干擾民眾使用
            為原則。
    (四)申請使用者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
          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
          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因此致
          本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五)公共及財務安全:
          1.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並依活動
            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藝術品綜合保險,活動及個人用
            品需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2.使用場地期間內,應負責場地內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
            之指導。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如非歸責於本館因素,均由申
            請使用者全權負責。
          3.展出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須自行依法
            取得授權,如作品涉及抄襲、仿冒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
            事,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六)於文學基地內舉辦之各項收費活動,其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
          申請使用者自行負擔。
    (七)本館或文學基地之商標或表徵使用,需經同意始得使用。
    (八)如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
          單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一年內,本館得
          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使用者辦理之活動,如有抵觸相關法令須自行負責,與本
          館無涉,相關罰則須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
          ,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倘有損害本館名譽者,將依法追究
          ,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機關權益。
    (二)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所使用器材、設
          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
          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館予以處理;若未告知則
          視為狀態接收,後續器材如有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申請使
          用者負責賠償。若未善盡修復與賠償之責任,由管理單位代為
          處理而產生之費用,由申請使用者支付。
    (三)申請使用者如違反本要點致文學基地遭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
      並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