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預測及報導事項。
  四、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公害處理配合與一般病蟲害防治之策劃及
      督導事項。
  五、農糧產品交易制度與市場經營管理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六、農產品國內外宣導與促銷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農作物生產、運銷及加工科技之研發事項。
  八、農糧產品加工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九、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業務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糧食管理業務與稻米分級檢驗制度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一、糧食收購、儲運、碾製與配撥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二、肥料購銷、儲運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三、農糧產銷組織輔導、資訊傳播及農民教育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立法理由〕
  鑒於調整農糧產業結構,提升產業競爭力;推廣農產品牌,創造現代化
  運銷環境及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建立預警機制,防範發生產銷失衡等
  為農糧體系之主要施政目標,爰據以明定本署掌理事項。

  本署設五組或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署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五組或六組。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署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立法理由〕
  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
  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
  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三人至二十七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四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視
  察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
  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二十四
  人,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
  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科員二十六人,技佐三人,辦事員七人,書記四人,由原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隨業務
  移撥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
  ,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
  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
  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訂明裁減之員額列為出缺不補。
  三、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得占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四、訂明為精簡農業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原依農業技術援外專用員額派
      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立法理由〕
  本署人事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署會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立法理由〕
  一、本署統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依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各機關統計事務繁重
      者,應設專責統計機構辦理,以農糧工作影響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
      至深且廣,未來本署之業務,勢將多元化及多樣化,其政策之擬訂
      、計畫之執行,均需仰賴各種農產品產銷存量值、價格及運銷成本
      等統計數據為依據,而統計業務為整體統計資料之彙整、審核與分
      析,甚為繁雜與重要,實需設置專責統計單位。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署政風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
  訂明本署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本署為配合地區農業發展,得於農產品主要產銷地設分署,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
  本署得設分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訂明本署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
  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行政院農委會核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