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農糧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
    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
    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立法理由〕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