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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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
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立法理由〕 本署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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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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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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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立法理由〕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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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
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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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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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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