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農田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
    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
    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
    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
    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