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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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
〔立法理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
    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
    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
    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
    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
    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
    建設、維護、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