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立法理由〕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立法理由〕
首長權責。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農藝系。
二、園藝系。
三、植物保護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本分所各內部單位名稱。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
    究。
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農藝系之掌理事項。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園藝試驗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園藝系之掌理事項。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農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農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非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發
    利用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植物保護試驗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植物保護系之掌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立法理由〕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主計室之掌理事項。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本分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