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標明方法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合格標誌)分為下列四種:
    (一)甲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甲式標誌,如附件一上
          圖)。
    (二)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乙式標誌,如附件一下
          圖)。
    (三)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丙式標誌,如附件二上
          圖)。
    (四)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丁式標誌,如附件二下
          圖)。

三、屠宰場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家畜屠體標明甲式標誌或乙式標誌。

四、屠宰場屠宰、分切家禽屠體及內臟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者,應於其
    包裝容器上標明丙式標誌,並得於袋狀包裝產品以丁式標誌束口。

五、屠宰場領用合格標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甲式、乙式標誌:
          1.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屠宰線上屠後檢查時,應於屠宰衛生
            檢查可監督之範圍內始將甲式、乙式標誌交由屠宰場使用。
          2.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無法兼顧屠後檢查及監控屠宰場使用甲、
            乙式標誌時,應於該屠宰線之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
            始將甲式、乙式標誌交予屠宰場,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
            蓋印,同時清點屠體頭數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
          3.屠宰作業進行中,屠宰場需將已檢查合格之屠體先行運出時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暫停屠宰衛生檢查,將甲式、乙式標
            誌交予屠宰場,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
            體待運區之屠體頭數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完成用印後
            ,再繼續屠宰衛生檢查。
    (二)丙式、丁式標誌:
          1.屠宰場應由權責人員於作業前一工作日或當日依當日合格標
            誌使用標的與需求,上網確實填報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
            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向屠宰衛生檢查
            人員申請領用。
          2.前目權責人員應經屠宰場負責人授權,並由屠宰場填具丙式
            及丁式合格標誌領用授權書(如附件四)送屠宰衛生檢查人
            員備查。

六、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
          之合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
          蓋一行甲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
          上甲式標誌,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使用於已剝皮之
          屠體或乳豬。
    (二)屠宰場於領得丙式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
          宰或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
          主管機關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
          訂製。每一家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
          貼丙式標誌者,不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丁式標誌束口或以其他方式束口。
           (3)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
              口。
          2.真空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
            處。
          4.紙箱包裝: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紙
            箱包裝束帶處或開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
            包裝束帶上。
          5.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
            袋袋口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
            式應使拆封後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丙式標誌應騎縫黏
            貼於容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以棧板或置物架裝載供後續分切或包裝而暫存於冷凍(藏)
            庫:得以塑膠膜作臨時性包覆,丙式標誌應貼於塑膠膜明顯
            處。
          8.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同一屠宰場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改包裝,或分切改包
          裝,屠宰場應按規定程序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
          款規定黏貼丙式標誌,惟其換貼丙式標誌者,仍應以同批改包
          裝最初之屠宰日期標明之。

七、專供輸出之家畜、家禽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除依前點規定使用甲式標誌外,亦得使
          用乙式標誌。
    (二)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於改包裝後黏貼一般檢疫標識者,
          得免再黏貼丙式標誌。

八、合格標誌之管理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於屠宰線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將
          甲式、乙式標誌收回保管。
    (二)屠宰場應於當日屠宰作業、屠宰分切作業或改包裝作業結束後
          ,在次一工作日前依當日丙式及丁式標誌實際使用狀況及規定
          標明事項,上網確實填寫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
          用情形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且該填報資料應符合所
          申請使用日期填報之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
          請表資料。
    (三)凡作業當日未使用完或損毀之丙式標誌,屠宰場應於次一工作
          日前繳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並上網確實登錄。

九、網路傳輸故障時,屠宰場應以書面方式於次一工作日前填寫相關附件
    報表,並於網路故障排除後之次一工作日前確實補行上網填報。

十、屠宰場未依規定確實填報相關附件報表供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審視,經
    勸導拒不改善者,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不得再核發丙式標誌供屠宰場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