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作業要點係依據中美基金項下「養豬業者污染防治設備貸款
計畫」訂定之。
|
二、目的:為輔導養豬業者設置公害防治設備,改善飼養環境,以維護生
態平衡,穩定養豬事業,特提供養豬業者所需資金。
|
三、對象: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認定飼養豬隻頭數在五千頭以下,需
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養豬戶為限。
|
四、用途:以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包括配合此項裝置所需之設置安
裝費及附屬機械零件),以及配合豬糞尿處理之豬舍改建為限。
|
五、資金來源:由中美基金提供資金新臺幣一億八千一百八十萬元辦理。
|
六、承貸機構: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貸放,或透過設有信用部之鄉、鎮、
市、區農會轉貸。
|
七、風險承擔:
(一)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貸放者:由該行負擔風險。
(二)透過農會轉貸者:由農會負擔風險。
|
八、輔導機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臺北、高雄市政府、臺
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
|
九、監督管理機構:臺北、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
十、貸款金額:按借款人信用狀況及實際所需金額九成核貸;但每頭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七00元。
|
十一、申請期限:自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
十二、申請手續:借款人應檢具借款申請書(格式一),豬隻飼養規模與
公害防治設備計畫說明書(格式二),向承貸機構提出申請,再由
承貸機構轉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初審經核可後,再函轉承貸
機構受理貸放。
|
十三、資金控管:本貸款資金由中國農民銀行農業金融部控管,經辦機構
應於接到申請書時,先透過當地農民銀行營業單位,電詢該行農金
部資金狀況後,始得受理核貸。
|
十四、貸款利率:
(一)基金貸予中國農民銀行:按年息一%,固定計息。
(二)中國農民銀行貸放時:
1.直接貸予借款人:按年息三.五%固定計息。
2.透過農會轉貸時:該行貸予農會,按年息二%固定計息;
農會貸予借款人,按年息三.五%固定計息。
|
十五、貸款期限:
(一)基金貸予農民銀行:自撥付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止。
(二)農民銀行貸予農會:自撥付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止
。
(三)承貸機構貸予借款人: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
十六、動用方式:已動工興建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函知貸款經辦
機構撥付核貸額之五0%,俟完工後,由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
府核發完工證明書(格式三)後,再撥付五0%之餘款。
|
十七、動用期限:借款人應自核貸日起三個月內動用,並於一年內動用完
畢。
|
十八、擔保條件:借款人應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之擔保:
(一)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二)動產。
(三)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
(四)保證人二人以上之保證。
貸款金額在新臺幣七0萬元(含)以內者,得移請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十足保證;但須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同意後實施。
|
十九、償還辦法:
(一)農民銀行償還中美基金:
1.利息於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各計付一次。
2.本金以每六個月為一期,自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分十
六期(每年十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平均攤還,屆期償清。
(二)農會償還農民銀行:
1.利息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及十一月二十日,各繳付一次。
2.本金以每六個月為一期,自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分
十六期(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五月二十日)平均攤還,屆期
償清。
(三)借款人償還承貸機構:
1.利息每六個月繳付一次,利隨本減。
2.本金寬限期最長三年,寬限期屆滿後,每滿六個月平均攤還
本金一次。
|
二十、逾期處理:借款人或承貸機構逾期違約時,本金視同全部到期,逾
期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當時放款最高利率計息。
|
二十一、本貸款計畫實施期限:自中美基金撥入中國農民銀行專戶日起至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止。
|
二十二、其他:
(一)於七十六年度以後,曾接受中央或省政府農建計畫補助設立
豬糞尿處理設備者,依照每頭豬隻七00元計算方式貸放,
但須扣除補助款部分,並請縣、市政府於審查時註明。
(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約、計畫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