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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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評鑑獎勵目的
為提昇農藥販賣業者素質,營造優質農藥經營環境,以落實農藥管理
工作,針對評鑑優等農藥販賣業者實施獎勵制度,以發揮優等農藥店
之示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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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評鑑對象
全國農藥販賣零售業者,開業滿 1年以上,且最近 3年內未違反農藥
管理相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者,參加評鑑方式
如下:
一、主動報名:
(一)個別報名:由農藥販賣業者自行向各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
(二)推薦報名:由各地區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向各縣(市)主
管機關推薦報名。
(三)截止日期:自本實施計畫公告日起 1個月。
二、評鑑對象以主動報名參加評鑑之業者優先,主動報名家數未及各
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總家數3%者,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隨機抽取轄內業者進行評鑑,至評鑑家數達轄內總家數3%以上(
總家數之3%未足 3家者,至少評鑑 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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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獎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等農藥販賣業者(總成績95分以上):頒發「特優等農藥販
賣業者」獎牌一面,另取特優等前 3名,第 1名加發獎金新臺幣
(下同) 3萬元,第 2名加發獎金 2萬元,第 3名加發獎金 1萬
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公告及刊載得獎名單,並優先獲得防檢局印製之植物保護相關
刊物及訓練資訊。
二、優等農藥販賣業者(總成績90分以上未滿95分):頒發「優等農
藥販賣業者」獎牌一面,並由防檢局公告及刊載得獎名單,並優
先獲得防檢局印製之植物保護相關刊物及訓練資訊。
三、甲等農藥販賣業者(總成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由防檢局發函
通知及刊載得獎名單,但不予表揚。
四、全國獲獎總額以 100名為上限,複審結果總成績未達各項標準時
,該獎項得以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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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鑑方式及小組成員
一、初審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報名截止後15日內完成轄內之
初審作業,並將所有初審受評鑑業者成績函送防檢局。
二、複審
由防檢局依據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初審書面資料
,遴選初審結果達80分(含)以上者進行實地評鑑,再提報防檢
局評鑑小組會議決審。
三、決審
由評鑑小組就複審結果進行審核,並視需要進行實地評審。
四、評鑑小組成員
(一)召集人:由防檢局局長指派一位副局長擔任,綜理小組召集
、評鑑及督導工作。
(二)評鑑委員:負責實地評鑑工作,包括防檢局代表 2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與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各 1名、中
華民國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1名、台灣省
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代表 1名、台灣植物保護工業
同業公會及台北市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 1名、專家
學者 1名。
五、決審結果經防檢局評鑑小組會議研商決議後,簽報核定並公開頒
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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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鑑標準
一、評鑑項目共計四項,包含組織及經營管理、營業環境及設施設備
、專業服務、特殊事項及措施等,總分合計 100分。
二、評鑑範圍、評鑑項目及給分標準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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