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荷蘭輸入百合種球(以下簡稱種球),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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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者條件
(一)輸臺種球生產者應於每年母球種植前向荷蘭球根花卉檢查中心(
以下簡稱檢查中心)登錄。
(二)生產者登錄資訊應包含生產之種球品種名、前一年度之批號、種
植面積及生產地點地址。
(三)檢查中心對登錄生產者種植之每一批號種球均核給一獨立之批號
。該批號用以進行生產管理、田間檢疫及輸出入作業程序之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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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田間檢疫
(一)田間檢疫應由檢查中心授權或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
(二)田間檢疫應確認未曾罹染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及刺
足根蟎(Rhizoglyphus echinopus)。
(三)田間檢疫另應辦理二次病毒檢疫,第一次應於開花前實施,第二
次應於落花後實施。
(四)進行田間病毒檢疫時,每批號應檢查至少五千株是否發生病毒病
徵。
(五)田間檢疫時,發現病毒病徵之植株,應予拔除並由生產者以適當
方式銷燬。
(六)經田間檢疫發現該批號發生車前草嵌紋病毒(Plantago asiatic
a mosaic virus (Potexvirus), PlAMV)之植株比率超過千分
之五,則該批號種球不合格,不得輸臺。
(七)每一批號之田間檢疫結果應保留紀錄備查,以供檢查中心之檢查
人員查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
局)必要時得調閱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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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球輸出條件
(一)經田間檢疫合格者,該批號種球始得輸臺。核可輸臺之批號,由
檢查中心列於核可輸臺批號清單中。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於每年
輸出季一個月前提供防檢局核可輸臺批號及其生產者清單,以供
核對。
(二)輸臺種球採收時,應避免種球間病毒之交互感染,相關器械及機
具於使用前先予消毒。
(三)輸臺種球應與非輸臺種球有適當區隔,並採取防範有害生物侵染
之措施。
(四)輸臺種球應於包裝上標明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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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輸出檢疫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檢疫人員應確認該批號來自核可批號清單,並
符合臺灣之植物檢疫條件。
(二)經檢疫合格之種球,應檢附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核發之植物檢疫證
明書,並加註以下事項:
1.種球批號;或另註明種球批號詳如裝貨單。
2.經田間檢疫確認未曾罹染莖線蟲及刺足根蟎。
3.經檢疫符合本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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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輸入檢疫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記載事項,應符合本
檢疫條件之規定與要求。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未檢附荷蘭植物保護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該批種球不得
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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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符規定處理方式
(一)種球輸入後於生產期間,如因車前草嵌紋病毒造成花卉生產期間
重大損害,防檢局應將該種球批號通知荷蘭植物保護機關。
(二)同批號之種球,自防檢局指定日起不得輸臺,已於運輸途中之同
批號種球應於運抵臺灣時由防檢局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車前
草嵌紋病毒,始得輸入。
(三)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追溯該批號種球來源,並調查發生原因。相
關調查結果及強化措施應於防檢局要求調查日起兩個月內確認,
並回報防檢局。
(四)依據調查結果,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採行下列至少一種之強化措
施:
1.禁止該批號種球作為次一生產季輸臺種球之母球。
2.生產該批號種球之生產者尚未輸臺之其他批號種球於輸出前由
檢查中心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車前草嵌紋病毒並加註於植
物檢疫證明書上。
3.其他經防檢局同意之強化措施。
(五)同一生產者同一生產季中發生二次種球因攜帶車前草嵌紋病毒,
造成臺灣花卉生產期間重大損失,經調查發現原因係屬生產者缺
失,該生產者生產之所有批號種球不得輸臺,應經荷蘭植物保護
機關查明原因,並將調查報告與改善措施送交防檢局,必要時由
防檢局派員赴荷蘭查證後,始得恢復輸臺資格。防檢局檢疫人員
赴荷蘭查證之費用由荷蘭負擔。
(六)防檢局對於荷蘭輸入之種球進行取樣監測,如全年度檢出率超過
千分之五,應通知荷蘭植物保護機關。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查明
原因並將調查報告與改善措施送交防檢局,防檢局得派員赴荷蘭
確認改善措施,相關費用由荷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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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暫停及恢復
(一)同一生產季中發生三次種球因攜帶車前草嵌紋病毒,造成臺灣花
卉生產期間重大損失,所有輸臺百合種球應自指定日起暫停依本
檢疫條件辦理輸出作業,須逐批於輸出前經檢測確認未罹染車前
草嵌紋病毒,並將檢疫結果加註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始得輸臺
。已於運輸途中之種球應於運抵臺灣時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
車前草嵌紋病毒,始得輸入。
(二)暫停措施須待荷方查明發生原因,並將改善措施通知防檢局,且
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證後,經防檢局同意,方可恢復依本檢疫條件
辦理輸出作業。防檢局檢疫人員赴荷蘭查證之費用應由荷蘭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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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條件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每年應前往檢查中心進行查核,確定檢查中心
落實執行本檢疫條件之相關作業。
(二)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查證
,防檢局得派員會同荷方前往登錄生產地點及輸臺種球之處理、
包裝及貯藏處所,進行田間檢疫、查核作業及相關紀錄。防檢局
檢疫人員赴荷蘭查證之費用由荷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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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疫條件之審閱
防檢局與荷蘭植物保護機關得對本檢疫條件之內容進行討論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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