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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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荷蘭輸入百合種球(以下簡稱種球),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
    理。

二、生產者條件
  (一)輸臺種球生產者應於每年母球種植前向荷蘭球根花卉檢查中心(
        以下簡稱檢查中心)登錄。
  (二)生產者登錄資訊應包含生產之種球品種名、前一年度之批號、種
        植面積及生產地點地址。
  (三)檢查中心對登錄生產者種植之每一批號種球均核給一獨立之批號
        。該批號用以進行生產管理、田間檢疫及輸出入作業程序之追溯
        。

三、田間檢疫
  (一)田間檢疫應由檢查中心授權或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
  (二)田間檢疫應確認未曾罹染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及刺
        足根蟎(Rhizoglyphus echinopus)。
  (三)田間檢疫另應辦理二次病毒檢疫,第一次應於開花前實施,第二
        次應於落花後實施。
  (四)進行田間病毒檢疫時,每批號應檢查至少五千株是否發生病毒病
        徵。
  (五)田間檢疫時,發現病毒病徵之植株,應予拔除並由生產者以適當
        方式銷燬。
  (六)經田間檢疫發現該批號發生車前草嵌紋病毒(Plantago asiatic
        a mosaic virus (Potexvirus), PlAMV)之植株比率超過千分
        之五,則該批號種球不合格,不得輸臺。
  (七)每一批號之田間檢疫結果應保留紀錄備查,以供檢查中心之檢查
        人員查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
        局)必要時得調閱相關紀錄。

四、種球輸出條件
  (一)經田間檢疫合格者,該批號種球始得輸臺。核可輸臺之批號,由
        檢查中心列於核可輸臺批號清單中。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於每年
        輸出季一個月前提供防檢局核可輸臺批號及其生產者清單,以供
        核對。
  (二)輸臺種球採收時,應避免種球間病毒之交互感染,相關器械及機
        具於使用前先予消毒。
  (三)輸臺種球應與非輸臺種球有適當區隔,並採取防範有害生物侵染
        之措施。
  (四)輸臺種球應於包裝上標明批號。

五、輸出檢疫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檢疫人員應確認該批號來自核可批號清單,並
        符合臺灣之植物檢疫條件。
  (二)經檢疫合格之種球,應檢附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核發之植物檢疫證
        明書,並加註以下事項:
        1.種球批號;或另註明種球批號詳如裝貨單。
        2.經田間檢疫確認未曾罹染莖線蟲及刺足根蟎。
        3.經檢疫符合本檢疫條件。

六、輸入檢疫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記載事項,應符合本
        檢疫條件之規定與要求。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未檢附荷蘭植物保護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該批種球不得
        輸入。

七、不符規定處理方式
  (一)種球輸入後於生產期間,如因車前草嵌紋病毒造成花卉生產期間
        重大損害,防檢局應將該種球批號通知荷蘭植物保護機關。
  (二)同批號之種球,自防檢局指定日起不得輸臺,已於運輸途中之同
        批號種球應於運抵臺灣時由防檢局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車前
        草嵌紋病毒,始得輸入。
  (三)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追溯該批號種球來源,並調查發生原因。相
        關調查結果及強化措施應於防檢局要求調查日起兩個月內確認,
        並回報防檢局。
  (四)依據調查結果,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採行下列至少一種之強化措
        施:
        1.禁止該批號種球作為次一生產季輸臺種球之母球。
        2.生產該批號種球之生產者尚未輸臺之其他批號種球於輸出前由
          檢查中心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車前草嵌紋病毒並加註於植
          物檢疫證明書上。
        3.其他經防檢局同意之強化措施。
  (五)同一生產者同一生產季中發生二次種球因攜帶車前草嵌紋病毒,
        造成臺灣花卉生產期間重大損失,經調查發現原因係屬生產者缺
        失,該生產者生產之所有批號種球不得輸臺,應經荷蘭植物保護
        機關查明原因,並將調查報告與改善措施送交防檢局,必要時由
        防檢局派員赴荷蘭查證後,始得恢復輸臺資格。防檢局檢疫人員
        赴荷蘭查證之費用由荷蘭負擔。
  (六)防檢局對於荷蘭輸入之種球進行取樣監測,如全年度檢出率超過
        千分之五,應通知荷蘭植物保護機關。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查明
        原因並將調查報告與改善措施送交防檢局,防檢局得派員赴荷蘭
        確認改善措施,相關費用由荷蘭負擔。

八、暫停及恢復
  (一)同一生產季中發生三次種球因攜帶車前草嵌紋病毒,造成臺灣花
        卉生產期間重大損失,所有輸臺百合種球應自指定日起暫停依本
        檢疫條件辦理輸出作業,須逐批於輸出前經檢測確認未罹染車前
        草嵌紋病毒,並將檢疫結果加註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始得輸臺
        。已於運輸途中之種球應於運抵臺灣時取樣檢測,經檢測未罹染
        車前草嵌紋病毒,始得輸入。
  (二)暫停措施須待荷方查明發生原因,並將改善措施通知防檢局,且
        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證後,經防檢局同意,方可恢復依本檢疫條件
        辦理輸出作業。防檢局檢疫人員赴荷蘭查證之費用應由荷蘭負擔
        。

九、特殊條件
  (一)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每年應前往檢查中心進行查核,確定檢查中心
        落實執行本檢疫條件之相關作業。
  (二)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查證
        ,防檢局得派員會同荷方前往登錄生產地點及輸臺種球之處理、
        包裝及貯藏處所,進行田間檢疫、查核作業及相關紀錄。防檢局
        檢疫人員赴荷蘭查證之費用由荷蘭負擔。

十、檢疫條件之審閱
    防檢局與荷蘭植物保護機關得對本檢疫條件之內容進行討論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