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度農藥販賣業者評鑑獎勵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辦理。

貳、評鑑獎勵目的
    為提昇農藥販賣業者素質,營造優質農藥經營環境,以落實農藥管理
    工作,針對評鑑優等農藥販賣業者實施獎勵制度,以發揮優等農藥店
    之示範功能。

參、評鑑對象
開業滿1年以上農藥販賣零售業者,且最近3年內未違反農藥管理相關法令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者,參加評鑑方式如下:
一、個別報名:由農藥販賣業者自行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
二、推薦報名:由各地區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向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推薦報名。
三、截止日期:依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肆、評獎獎項及獎勵方式
    依評鑑成績區分為特優等農藥販賣業者(總成績95分以上)、優等農
    藥販賣業者(總成績90分以上未滿95分)及甲等農藥販賣業者(總成
    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表揚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伍、評鑑標準
一、評鑑項目共計四項,包含組織及經營管理、營業環境及設施設備、專
    業服務、特殊事項及措施等,總分合計100分。
二、評鑑範圍、評鑑項目及給分標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