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合性風險管理機制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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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工作,降
    低風險發生機率與影響程度,以改善組織治理、達成施政目標、提升
    施政績效,特訂定本機制。

二、本會風險管理政策:
    本會應依據施政目標,運用整合性風險管理之技能,建立風險管理機
    制,由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權責按風險管理之規劃、執行、監督
    及改善等流程,以降低各項施政風險之危害程度,持續改善本會風險
    管理績效,達成本會組織任務與施政願景。

三、本會風險管理督導小組:
    為督導本會整合性風險管理工作之推動,成立本會風險管理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漁業
    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農業金融局
    等機關首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室主任兼任。
    督導小組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督導小
    組幕僚工作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四、本會整合性風險管理機制如(圖一):
    本會應依照業務特性與內外在環境及國際情勢等整體觀點,以施政願
    景及施政計畫為核心,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處理、風險監控及風險溝
    通等風險管理流程,並透過系統性檢討,持續改善。

五、本會風險管理流程: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下列流程辦理風險管理工作,重大事項應
    提報督導小組審議:
  (一)風險評估:從年度施政計畫中辨識可能面臨之風險,並依本會風
        險發生機率及影響程度之評量指標(如表一、表二),建立本質
        風險圖像。
  (二)風險處理:對所辨識的風險建立風險管理計畫(內容包含採取對
        策、處理方案、應變流程、監控措施等),並依風險容忍度建立
        殘餘風險圖像,隨時檢視修正管理計畫及風險圖像之變化。
  (三)風險監控:本會組織風險由督導小組監控其有效性;本會各單位
        及所屬機關自行控管之風險,由各主辦單位(機關)建立自主管
        理機制,以持續改善風險管理之績效。
  (四)風險溝通:本會各單位(機關)於風險管理流程之每一環節,均
        需適時並誠懇地與相關產業團體、當地居民及媒體等利害關係人
        溝通協調。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及組織學習或引進專業資源等建立
        風險管理專業技術,提升風險管理能量,並將風險管理融入日常
        作業與決策運作。

六、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得參照本機制訂定自主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