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及行政院一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
第一0四00二四三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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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鼓勵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提升外語能力
,透過多元化獎勵方式,培養具國際化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業務推
動及提升機關競爭力,爰訂定本獎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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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及約僱人員。
(三)各機關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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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措施:
(一)獎勵方式:各機關得採公開表揚、致贈禮品(券)或行政獎勵
等方式。
(二)獎勵標的:除「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外語能力獎勵參考標
準表」(如附表)所列語言外,各機關得自行比照外語能力等
級給與獎勵。
(三)獎勵額度:
1.各機關如擬發放禮品(券),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以下
同)5,000元等值禮品(券)。
2.同一種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不再發給較低等級(或同一
等級)之獎勵;不同語言檢定方式以獎勵一次為限。
3.各機關應在上開獎勵額度內,依據各外語能力等級訂定不同
之獎勵額度(如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等)。
(四)經費上限:各機關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當年度預算員額
數,最高以每100人發給10,000元為上限,未滿100人者,按比
例計算,並於各該機關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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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各項獎勵應取得成績證明(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向各
機關人事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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