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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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
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終身教育機
會及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與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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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構,係指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
良研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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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經營及農村社區發展需要,訂
定農業推廣實施方案並輔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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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農業資源分佈情形,責由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
關運用各種現代化傳播方法,建立區域性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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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專業農業經營者之培育及訓練,並
推動推廣人員養成及在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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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
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
業推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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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並應召
開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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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推廣設施;執行農業推廣計畫時,
其推廣對象應包含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
、產銷班及消費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轄
區內之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推廣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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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農業推廣政策和社會發展需要,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農民團體
、企業組織及農業推廣有關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研提農業推廣計畫,辦理
農業推廣工作,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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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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