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配合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增列輸入後專供輸出農藥之處理程序,爰相應修正第二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