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埔里多功能花卉處理展售中心委託經營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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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振興九二一重建區觀光休閒
    事業,發展大埔里地區(埔里、仁愛、魚池、國姓、水里等各鄉鎮)
    花卉產業,特設置埔里多功能花卉處理展售中心(以下簡稱埔里花卉
    中心)。埔里花卉中心之委託經營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經營,係指農委會將埔里花卉中心委託受任人經營,
    受任人應負營運、管理及維護責任,並得依所提供產品或服務內容對
    外收取費用。

三、「埔里多功能花卉處理展售中心」之名稱,非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
    更。

四、為執行本要點所規定之審議、輔導、結束委託與相關協調等事項,設
    埔里多功能花卉處理展售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農委會指派之;置委員七
    至十一人,就農委會、地方政府、地方鄉鎮公所、臺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產業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召集委員及委員任期五年,
    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一至三人,
    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事。所需經費由農委會補助或產業組織捐助
    之。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與業務,於必要時得由農委會委託相關機關或
    單位辦理。管理委員會之重要決議應報由農委會核定之。

五、為建立埔里花卉中心產品與服務之品牌形象,管理委員會得承農委會
    名義辦理該中心標誌之設計、申請註冊、商標保護與管理等事項。
    埔里花卉中心受任人於委託經營期間得經授權使用該註冊商標。

六、埔里花卉中心委任人委託經營項目如下:
  (一)花卉分級、保鮮及包裝處理業務。
  (二)花卉運輸業務。
  (三)花卉供應與銷售業務。
  (四)花卉及其相關資材之展售業務。
  (五)花卉推廣教育,其主要細目如下:
        1.協助政府辦理花卉運銷之改進與示範工作。
        2.出版花卉相關文宣資料與書籍。
        3.辦理生態教育解說與相關活動。
        4.推動相關社區、社會團體或組織與學校之花卉推廣教育工作
        。
        5.舉辦花卉從業人員教育或訓練活動。
        6.辦理花卉生產或花藝創作競賽與展覽。
        7.農委會、地方政府或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辦理之花卉及相關
        產品展示、推廣教育與傳播事項。其他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報農委
        會核准之事項。
    受託人經營本項及其他經核准之營利項目,應受營利事業登記管理;
    辦理本項之推廣教育項目,不得有對外營利行為。

七、受任人經營依委任契約所辦理之事項,應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農
    委會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但屬公益性之委任業務或受任人願出資改
    善原有設施,經核確能提昇服務品質者,農委會得就其業務內容個案
    給予補助。
    前項補助計畫,應由經營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農委會核定辦理。

八、受任人應逐年繳交土地租金及建物設備使用費,土地租金依農委會向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埔里花卉中心用地所支付額度計算之;建
    物設備使用費由農委會按建物興建與設備採購成本分成訂定之。
    前項租金及使用費,受任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交當年應繳數額給農
    委會。

九、受任人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貳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受任人最低實
    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參仟萬元,且以專營本委託經營項目為限。

十、受任人訂定或變更第六點所載之各營利事項及委外經營項目之最低標
    金標準,應報請管理委員會備查。

十一、埔里花卉中心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時,應提送計
      畫交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用於擴充業務、改良設備或辦理第六點
      第五款業務項目,或作為農民、地方回饋金。
      前項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減除經常費用、不含所得稅之各
      項稅捐、攤銷、折舊及借款利息等之淨所得。

十二、埔里花卉中心委託經營管理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受任人甄選須
      知由農委會另定之。

十三、埔里花卉中心之委任契約,由農委會與受任人簽訂;委任契約應經
      法院公證。

十四、埔里花卉中心委任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名稱標示。
    (二)委任人、受任人全銜。
    (三)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設施清冊、維修管理、保險、稅捐及損
          害賠償之規定。
    (四)委託經營業務、項目、範圍、原則。
    (五)委託期間。
    (六)受任人對外收費項目。
    (七)受任人應負擔之租金、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八)雙方之權利義務(包括受任人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
          出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九)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安全之保障。
    (十)受任人應接受管理委員會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之規定。
    (十一)受任人每年度對於第六點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財務決算表,應造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管理委員會
            查核後報農委會備查。
    (十二)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
    (十三)委託內容變更之規定。
    (十四)委任契約終止、解除、續約之要件。
    (十五)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十六)受任人所提經雙方協商變更後之經營計畫契約之附件與契約
            同等效力。
    (十七)其他約定事項。

十五、埔里花卉中心委託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委會得終止契約:
    (一)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者。
    (二)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失者。
    (三)受任人應改善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
          農委會要求者。
    (四)違反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六、埔里花卉中心應以作為辦理第六點委託業務使用為限。受任人應善
      盡管理責任,如附屬業務須再委託、增加或變更設施等,應事先報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報經農委會核准後辦理。

十七、埔里花卉中心委託經營期限每次以五年為限,期滿時受任人如欲續
      約,應於契約屆滿六個月前,提報委託經營管理期間之經營管理成
      效,並擬具後續經營管理計畫送管理委員會審議,經認定績效良好
      且後續經營管理計畫可行,得享有優先議約權。

十八、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契約時,受任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營
      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並點交農委會,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但已取得農委會事先許可增建、改善設施,得由受
      任人自行取回。

十九、農委會得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受託業務績效卓越之受任人予以獎
      勵。

二十、大埔里地區之農民團體參與經營管理之甄選時,得依所提計畫與經
      營能力,酌予加重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