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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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助農民團體輔
    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特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依本要點提出
    補助申請。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班經與本中心園區事業訂定
    有生產合作契約參與衛星農場經營者為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農民團體為協助與本中心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業產銷
          班所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及資材。
    (二)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三)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四)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一為原則,且
          每項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金及相
          關資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
          元。未滿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向本中心提
    出申請。

六、本中心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中心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位以往
          辦理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二)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齊經費支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料報請本中心
          審查授撥款。
    (二)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
          計機關查核。

八、本中心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一)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中心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時
    ,即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