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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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休閒農場之輔導及管理
    事項,實行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並對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
    獎勵,爰訂定本要點。

二、評核作業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時程由本部另案函知。

三、受評單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受評年度轄內同意籌設
    及現有之休閒農場合計家數,分為下列三組:
    (一)第一組:休閒農場家數六十一家以上。
    (二)第二組:休閒農場家數三十家至六十家。
    (三)第三組:休閒農場家數二十九家以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無同意籌設及現有之休閒農場者,免
    予受評。

四、本部為辦理評核作業,設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本部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農村整體發展、休閒農業、農業旅遊、農地管理、行銷觀光、
          企業合作、園藝造景及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二人至四人。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
    (三)農村水保署二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進行評核及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以召集人為主持人,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評核及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委員出席,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本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案件之內容
    及評核意見;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評核作業次序如下:
    (一)自評作業:受評單位應依附件一自評表,盤點評核期間轄內休
          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之執行情形,並備妥相關評核資料辦理自
          評,於本部指定期限前函送本部或指定之機關(單位)。
    (二)實地評核:本部收受前款自評表後,應擇期邀集本小組委員辦
          理書面評核,並進行休閒農場之抽查訪視;實地評核程序如附
          件二。
    (三)評核結果會議:由本部邀集本小組委員召開會議,確認前款書
          面評核與抽查訪視之成績及評核意見。

八、評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書面評核占百分之七十,休閒農場之抽查訪視占百分之三十。
    (二)以本小組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

九、評核成績及評核意見,由本部函送各受評單位;各受評單位應於本部
    函送評核成績及評核意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評核意見回覆說明。
    評核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之受評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敘
    獎;未達六十分者,應提報改善計畫,由本部列入管制追縱。
    未依前二項規定依限回覆說明或提報改善計畫者,由本部納入下年度
    休閒農場查核及管理計畫研提額度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