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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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業務,設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農村水保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
    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
    (二)農村水保署二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外聘委員應占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時,
    主持人得請委員以外之相關人員暫時離席。
    本小組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
    或提供專業意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就農村
    水保署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差
    旅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農村水保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