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未經加工之下列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一)農產物:
        1.糧食作物:稻穀、麥類、雜糧(含豆類)及其種苗。
        2.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胡麻、蠶桑、纖維作物、藥用
          作物、飲料作物、油料作物、香料作物及其種苗。
        3.園藝作物:水果、蔬菜(含食用菌菇類)、花卉(切花類、盆
          花類)、種子、苗、木。
        4.其他:牧草、稻篙、玉米篙、花生篙、花粉。
  (二)林產物:
        1.主產物:原木、竹、枯立木、倒木、根株、殘材。
        2.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造林苗木、落枝、樹葉、竹葉、
          灌藤、竹筍、草類、菌類等採取自森林之野生植物。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珊瑚、牛蛙、鱉、鱷、
        海膽、海參及其種苗、卵。
  (四)畜產物: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火雞、鵪鶉、
        鴕鳥等活體家畜禽,生乳、雞蛋、鴨蛋、鵝蛋、羊毛、鹿茸、牛
        角、羊角等。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
    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下列農、林、漁、牧產物、副產
    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一)農產物:
        1.稻米及其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稻米粉。
        2.麥類加工品:麵粉、麩皮。
        3.穀類、雜糧(含豆類)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
          生粉。
        4.油料作物:大豆、花生、亞麻、油茶、向日葵、篦麻等經乾燥
          、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5.香料作物:薰衣草、迷迭香、鼠尾草、奧勒岡、甜菊、千葉苔
          、澳州茶樹、胡椒、香茅、山椒、丁香、肉桂、鬱金、茴香、
          八角、肉豆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6.飲料作物:咖啡豆經去殼、乾燥且未經烘焙、仙草經乾燥且未
          經烘焙。
        7.蔬菜、水果、花卉、花粉經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者。
        8.園藝作物之盆栽,且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素燒陶土、蛇木
          、紙、木材為限。
  (二)林產物:林產物之主產物經簡易器械伐採、造材(粗解)為圓木
        、竹桿、山造角材、枝梢材、根株材、薪炭材、木片及其他不規
        則型木材。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牛蛙、鱉、鱷、海膽、
        海參及其卵,經去鱗、頭、皮、殼、骨、內臟、或切割後冷凍、
        冷藏者。
  (四)畜產物:家畜禽屠體(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家畜禽屠體之
        分切部位肉、內臟、雜碎(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分切鹿茸
        、分切牛角、分切羊角、生毛皮、生羽毛、鬃毛及洗選禽蛋等。

三、其他:
  (一)鮮乳、蜂蜜、蜂王乳。
  (二)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未改變原汁原味性質且作為原料型態供應
        之檸檬原汁、四季橘原汁、百香果原汁。
  (三)林業設施產製之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
  (四)畜禽精液、卵子、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