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之額度為驗證機構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

三、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或水果類驗證之農
    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本補助,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
    (一)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提出。
    (二)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
          度六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

四、申請人應填寫「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
    證補助費請領清冊」(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產銷履歷驗證
    場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發票正本,如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並簽名。
    (二)收費明細。
    (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補助費請領清冊,申請人亦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農糧署「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填寫
    後上傳。
    第一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前點申請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函請當年度本會農糧署指定撥款單位辦理撥款。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會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