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
          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
          或專業技術團體。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
          築物。

三、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將室內裝修之圖說
    審核及竣工查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
    利義務。

四、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
    義務,報請本中心核備。

五、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
          人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
          者,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屏東縣政府消
          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
          員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備查。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
    規定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
    中心備查。

七、本中心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簡
    易室裝作業流程如附表三。

八、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符合本規範第五點規定者,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
    合格證明,得免現場查核,必要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
    請人於六個月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
    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
    查機構應報請本中心查明處理。

十一、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時一併
      核定之,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於期限屆
      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期未
      完工者,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簡易室內裝修申
      請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中心補充之。

十三、本中心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