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蠶種冷藏取締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蠶種製造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蠶種冷藏之類別如左:
  一、獨立冷庫或冰庫,以冷藏蠶種為專業者。
  二、獨立冷庫或冰庫於一部分或一時期冷藏蠶種者。
  三、附設於蠶種製造場之冷庫或冰庫。

  供給儲藏蠶種之冷庫或冰庫,應報經所在地商品檢驗局,轉請經濟部核
  發蠶種冷藏許可證,其未設商品檢驗局地方,應報經所在地省市主管官
  署轉請經濟部核發。
  前項許可證之發給,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申請核發蠶種冷藏許可證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附繳證費五元。
  一、冷庫或冰庫。
  二、獨立或附設。
  三、經理人及管理人姓名履歷。
  四、容積。
  五、儲種數額。
  六、浸酸設備。

  冷藏庫之管理,須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二兩款之冷庫冰庫,除管理人應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
      經驗外,並須另聘或特約蠶種條例第四條規定資格之人員共同管理
      。
  二、第二條第三款之冷庫冰庫,除蠶種製造場固有主任技術員外,並須
      另聘或特約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經驗人員共同管理。

  經營冷庫冰庫者,所藏蠶種以領有許可證蠶種製造場之蠶種為限。

  經營冷庫冰庫者,應於每年二月七日以前,將所藏蠶種數目及場名,報
  經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請經濟部查核。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者,得停止其業務。
  前項停止業務處分,經省市主管官署查明確已完全改正時,得撤銷之。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經一次警告仍不遵辦者,得停止其業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