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檢驗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以化學方法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微生物製劑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三千元。
  三、引誘劑、忌避劑及其他成品農藥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
      幣三千元。

  檢驗農藥規格訂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
  費:
  一、限量標準為一%以下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七千元。
  二、限量標準達一%或以上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二千八百元。
  同一檢驗方法可同時檢驗多種成分時,其收費標準,按限量標準最低之
  成分計算。

  檢驗農藥懸浮率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一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二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三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懸浮率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懸浮率檢驗收費
  減半。

  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
      有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
      有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
      有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
  檢驗收費減半。

  農藥耐熱試驗,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
      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前項耐熱試驗,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耐熱試驗收費減半。

  微生物製劑之微生物鑑別試驗,每件樣品收費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檢驗農藥其他項目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比重:新臺幣六百元。
  二、乳化安定性:新臺幣六百元。
  三、乾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四、濕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五、起泡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六、水濕性:新臺幣六百元。
  七、溶解性或崩解性:新臺幣六百元。
  八、耐冷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九、黏度:新臺幣八百元。
  十、沸點範圍: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十一、未磺化值: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總酸價: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十三、硫酸鹽灰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