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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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六年計畫」之實施,暨因應大宗物資開
    放自由進口後,有關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事宜,特訂定國產雜糧收購
    與銷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國產雜糧,以在臺灣地區依照年度收購計畫規定辦理收
    購之大豆、高粱及飼料玉米為限。

三、國產雜糧之收購與銷售業務由臺灣省政府糧食局主管,其作業委由臺
    灣省農會透過各級農會辦理。
    前項收購與銷售業務手續費為每公噸三00元,由國產雜糧保證價格
    補貼經費支付。承辦農會應在其所收取手續費中提撥百分之二十供作
    工作人員獎金。

四、國產雜糧每公斤保證價格訂為大豆二十五元、高粱十四元、飼料玉米
    十五元。其每公頃按保證價格收購最高量大豆為二‧五公噸、高粱及
    飼料玉米為五.0公噸,超過部分一律照進口價辦理收購。
    前項收購數量及其收購價格,如有修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五、國產雜糧收購及銷售規格如左表:

六、國產雜糧之銷售,除契約銷售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釀酒所需全部原料
    高粱優先撥售外,賸餘部分,於該期作收購結束,全部產品進倉後再
    開始辦理銷售,並依地區及期作別,採取分批辦理申請,其申購對象
    大豆以豆類加工廠,高粱及飼料玉米以飼料製造業者為限。
    陸軍後勤司令部經理者,臺灣糖業公司及各級農會飼料廠得依其產製
    需要,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辦理申購,並訂立契約,其計價、付款及
    提貨等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國產雜糧銷售價格,除撥供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釀酒原料高粱部分依照
    行政院核定價格計價外,由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會同有關機關參酌市場
    完稅前大盤價格,逐旬訂定銷售價格及銷售數量辦理,並報請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備查。

八、國產雜糧採PP袋定量(毛重)包裝銷售,並由承購者赴交貨地點自
    行提運。

九、申請者應向臺灣省農會辦理申購,於繳清貨款後開立提貨單在規定期
    限向指定地點提清產品。貨款繳付方式以現金或以繳款日起算四十五
    天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函)或保付支票為之。

十、申購者應於繳清貨款十五天內將產品提清;遇特殊情況,得申請展延
    十天,逾期提運部分,每逾一天按貨款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十一、申購者不得將承購之國產雜糧,擅自轉讓或以原料型態出售或藉故
      委託他廠加工,違反者取消其申購資格。

十二、本要點作業程序由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