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民營農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技術
(一)「民營農業購置 」一式四聯。
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二)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農林漁牧登記證影本(如農
場登記證、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執照、牧場登記證、肥料製造登
記證、森林登記證等)。
(三)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購置國產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
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防治污染設備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業證照影本設備
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購置國外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關稅局核發之進口
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入許可證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單據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購置國產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
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
本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
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2)購置國外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
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輸入許可證影本設備之型
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四)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購置國產技術者:買賣契約書影本技術說明資料統一發票影
本或付款證明影本技術供應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代理商或
貿易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2.購置國外技術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
結匯單據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經辦單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但加工出口
區及科學園區內之公司應分別向加工區管理處及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
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技術
四、請將「民營農業購置 投資抵減證
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明申請書」一式四聯置於文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
五、處理原則
(一)一般性事項
1.民營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申請
核發證明文件。
2.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生產設備」界定如下:
(1)農業生產方面:介質攪拌及供應、播種、移植、栽培管理電腦
系統、灌溉、施肥、噴藥、收穫及收穫後處理等設備配合前項
所需之輸送及監控設備設施內溫度、濕度、日照及二氧化碳等
監控設備。
(2)林業生產方面:林木育苗溫室溫濕度控制設備林木苗圃噴灌
控制設備。
(3)漁業生產方面:漁船航儀、引擎及冷凍監控設備漁船投繩(
網)、揚繩(網)、整繩(網)及串餌設備水產品收穫及收穫
後處理設備養殖池、箱網清洗排污設備養殖水質、溫度監預
警設備池水循環使用設備飼、餌料投放設備。
(4)畜牧業生產方面:蛋、乳收集設備牧草收穫、儲存與飼料混
合及餵飼設備畜禽舍溫濕度等監控設備畜禽管理電腦系統
畜禽產性能檢定設備。
(5)農產品服務業方面:農、漁產分級、選別、包裝設備農、漁
產批發市場裝卸貨、拍賣設備農、漁產品低溫倉儲設備農、
漁產品輸送設備農產品包裝配送中心作業設備。
(二)公司於申請時非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處理原則: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所訂購之設備或技術在交貨時已改組為「股
份有限公司」者,若其改組時間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八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適用投資抵減。
(三)檢附供應廠商工廠登記證之處理事項:
1.供應製造商所附工廠登記證影本所載之產品項目,應與所供應設備
名稱相符,否則不予發證。
2.公司經由專門提供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工程設計或安裝公司購置設備
者,主要零件如屬國內產製者,檢附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該設
備或主要零組件原製造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主要零組件如屬國外
產製者,應檢附前述有關進口證明文件影本;設備金額謹就其代購
之原材料零組件部分金額認定之。
3.申請時所附證明文件有不齊全或應補正者,應於本會復函通知補辦
手續之三個月內補正,逾期者不發證。
(四)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項之認定事項:
1.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枓自行組合者,本會僅核定其原材料零組件
金額。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證認定
。
2.設備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不含營業稅)
為準。
3.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係
指該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
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並取得合法憑證
之金額。惟本會原則上僅認定設備、技術價款部分及防治污染設備
之土木、水電工程費用部分,其他費用由稅捐機關認定。
4.公司購置生產設備(或技術)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
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分別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五)申請日期: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
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會收件日期之前一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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