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獼猴桃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獼猴桃科(Actinidiaceae)獼猴桃屬(Actinidia
     L.)內之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
    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十二月下旬至翌年一月下旬,或檢定機關指定之
        時期。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栽植時期前,提供
        健康無病蟲害之自根苗木,或嫁接於審查單位指定根砧品系之嫁
        接苗木五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先行利用藥劑或其
        他化學物品之處理。若須特殊授粉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
        人亦應一併提供。
  (三)試驗設計:每一檢定機構栽培觀察株數至少為五株。採用完全逢
        機,與至少一對照品種及授粉品種混植。調查項目屬植株總體之
        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一次,計五觀測值;調查項目屬植株
        各部位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二次取其平均值。
  (四)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並應在可以確認品種特性及表現
        適當產量之正常生育環境下實施。
  (五)栽培管理:依獼猴桃慣行栽培方法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
        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
        常生長與結實。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獼猴桃品種性狀表(如附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