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業生物技術研究發展,
    加強基因轉移植物安全管理,以維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因轉移: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
        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
        精、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與染色體加倍等技術。
  (二)受體植物:指在基因轉移中接受外源基因之植物。
  (三)外源基因:指原本不屬於受體植物基因組織之基因或去氧核糖核
        酸(DNA)片段。
  (四)基因轉移植物:指應用基因轉移技術獲得植物之植株、種子及其
        衍生之後代;惟如外源基因係直接來自現存植物界植物體,且未
        經基因重組者不包含於此。
  (五)基因轉移植物試驗田:指供基因轉移植物觀察試驗之田區;並依
        觀察試驗性質分為隔離田間試驗與指定田間試驗等二級,分述如
        下:隔離田間試驗:指實驗室所培育基因轉移之植物,由本會指
        定農業試驗機構,於特定的隔離式基因轉移植物專用試驗田或溫
        室,進行隔離栽培之生物安全性評估試驗。
    指定田間試驗:完成隔離田間試驗之基因轉移植物,於本會指定之試
    驗田或溫室進行品系評估試驗。

三、本會設置基因轉移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基因轉
    移植物田間試驗及推廣栽培事宜;設置要點另訂之。

四、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基因轉移之植物,應依本規範向本會申請辦
    理田間觀察試驗,未經審議核准者,不得於一般田間栽培或推廣栽培
    。
    前項基因轉移植物經審議小組審議有食品衛生安全顧慮者,應檢附有
    關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文件,方得於一般田間栽培或推廣栽培。

五、基因轉移植物完成隔離田間試驗,其生物安全性評估試驗結果,經審
    議小組審議核可者,始得申請指定田間試驗;國外引進之基因轉移植
    物,若經相關國家公告核准同意生產銷售且具有證明文件者,經審議
    小組審議核可,得逕行申請指定田間試驗。

六、生物安全性評估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移植物之研究應用目的與背景。
  (二)受體植物之中名、英名、學名。
  (三)受體植物來源及一般生物學特性。
  (四)受體植物在臺灣地區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五)外源基因之名稱、來源及特性。
  (六)基因載體。
  (七)轉移方法及學理依據、轉移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國內外相關
        或類似事例等。
  (八)轉移基因在受體植物細胞之位置及基因表現的穩定度。
  (九)基因轉移植物與受體植物之主要異同點。
  (十)基因轉移植物之特性,包括一般特性、繁殖方式、栽培管理方式
        、栽培管理應特別注意事項。
  (十一)基因轉移植物演變成有害植物(如雜草等)之可能性。
  (十二)基因轉移植物與近緣植物雜交之可能性。
  (十三)基因轉移植物與病害、蟲害或其他昆蟲、動物之關係及影響。
  (十四)基因轉移植物之植株、種子或花粉如發生外流情形時,對臺灣
          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十五)基因轉移植物如係生產食用產品,食品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十六)田間試驗設計包括觀察試驗期間應調查之性狀表現、田間試驗
          規則說明、田區規劃圖等。
  (十七)其他指定評估事項。

七、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本會申請基因轉移植物隔離田間
    試驗或指定田間試驗,並應向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機構繳交委託試驗
    費用;申請書及委託試驗收費標準由本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