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臺灣地區稻米單位
產量調查作業,依據「臺灣地區稻米生產量調查作業程序」第七點第
二款第三目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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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坪割前準備工作
(一)抽取樣本田地號:本署以直轄市或縣(市)之轄區為範圍,運用
像片基本圖、航測耕地圖、稻作分布圖等資料,藉系統抽樣法抽
取樣本田地號,經刪除非耕地及長期作物耕地後送交各區分署進
行查訪。
(二)樣本田查訪:本署各區分署應就本署所送抽樣地號,送交當地公
所人員查訪農戶當期種植情形,及預定收穫日期等資料;各區分
署並將查訪資料彙報本署。
(三)掌握坪割日期:本署各區分署及公所人員應與農戶密切聯繫,把
握收穫日期,於農民預定收穫日期前三日內,前往坪割。
(四)更換樣本田:坪割樣本田應以本署所送抽樣地號為範圍,如少數
樣本田因實際需要,必需更換或自行選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1.樣本田應儘量分散各地區。
2.更換樣本田,以原抽樣地號鄰近田區為優先對象。
3.像片基本圖同一方格內不得並列兩樣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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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坪割方法及注意事項
(一)樣本田坪割基準點之選定將樣本田坵相鄰長短兩邊各五等分,兩
邊等分線之四交叉點,即為實際坪割時之四基準點(附圖一)。
(二)坪割方法針對不同的播種方式劃分為三種坪割方法:
1.株割–適用於插秧條植田區
(1)坪割時,各以基準點為中心,割取其左右上下共五行五株
範圍內之全部稻株,即每一基準點割取二十五株,每一樣
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一百株之樣本稻株(附圖二)。
(2)測量行、株距:針對基準點之取樣範圍,分別測量其第一
行(或株)稻叢中心至第六行(或株)稻叢中心間之距離
,即五行(或株)距,分別予以記錄於樣本田實測調查記
錄表(附表一)。
2.條割–條狀直播(條播)田區
(1)坪割時以基準點為準,割取該行前後共一.五公尺範圍之
稻株,及其右方一行相同位置一.五公尺長之稻株,每一
樣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十二公尺長之稻株(附圖三)。
(2)測量行距:針對基準點之取樣範圍,分別測量其第一行稻
叢中心至第六行稻叢中心間之距離,即五行距,分別予以
記錄於樣本田實測調查記錄表。
3.圓割–適用於撒播田區
(1)坪割時,各以基準點為圓割器之中心點,每一基準點圓割
面積為二.五平方公尺,每一樣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面積
十平方公尺之稻株(附圖四)。
(2)圓割器使用方法:將圓割器長桿垂直插入基準點中心稻叢
,至長桿不能搖動為止。然後將圓盤螺絲解鬆,安放於地
面,將螺絲捲緊並轉動橫桿,而橫桿指示鉤所畫圓圈內之
稻株,即為樣本株,應全部割取之。指示鉤尖端通過稻株
之一部分時,則指示鉤內之稻穗應予割取,至於指示鉤外
之稻穗,則不應割取。
(三)坪割時應注意事項
1.受災樣本田區,亦應比照一般坪割方法辦理坪割,並在記錄表
之備註欄內載明田區受災情形(含災害種類及受災百分比)。
2.樣本田區坪割範圍,應避開田坵周邊數行(四行以上)。
3.坪割時,應割取在坪割範圍內之所有稻株,若有缺株情形,不
再另補,以免造成推算產量偏差情形。若有缺株,應在備註欄
內註明缺株位置、株數等事項。
4.確實依作業方法量測行、株距,勿測量周邊數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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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坪割後樣本穀處理及調製工作
(一)取樣之稻株應即時脫粒,脫粒後之樣本穀分別秤量濕穀重後裝置
於坪割袋內,內置稻穀坪割及碾糙記錄卡(格式如左),且應立
即晒乾或烘乾至水份含量百分之十三左右,並風選調製除去雜物
及屑穀。
(二)調製後之樣本穀再行秤量乾穀重量,及測量水分含量,填於稻穀
坪割及碾糙記錄卡,以利後續轉填於樣本穀調製及碾糙記錄表(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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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糙米率測試
(一)取樣作業本署各區分署應於樣本稻穀乾燥調製計量後,即分別取
樣品穀五○○公克(倘樣本點稻穀不足五○○公克者取其全數)
,隨同稻穀坪割及碾糙記錄卡置於容器內。
(二)礱碾測試作業
1.機器設備:採用滾輪式礱穀機。
2.礱碾測試程序如附件一。
3.秤量供礱碾之樣本穀及礱碾後產生之糙米時,儘量使用同一容
器並應先扣除重量,以減少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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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料之處理方式
(一)坪割期間,本署各區分署應掌握各樣本田坪割日期,並於每週一
將當週預定坪割樣本田資料表(附表三)電傳本署。
(二)樣本田實測調查記錄表、樣本穀之調製及碾糙記錄表,於每期作
作業結束後電傳或寄送本署;本署將資料輸入電腦統計,據以彙
算樣本田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填造各縣(市)當期坪割產量報
告表及糙米率情形表分送本署各區分署,由各區分署與就地實際
調查結果互相對照詳加檢討,作為推算當年期稻穀及糙米產量之
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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