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對象:符合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之農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農林漁牧登記證影本(如農場登記證、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執
        照、畜牧場登記證書、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森林登記證、
        屠宰場登記證等)。
  (四)購置設備者之設備安裝地點證明文件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狀或承
        租契約書)。
  (五)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自行購置設備者:
         (1)購置國產設備者:
            A.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B.交貨簽收單影本。
            C.統一發票影本。
            D.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購置國外設備者:
            A.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
              書影本。
            B.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付
              款交單、承兌交單、結匯單據或其他訂購證明文件影本)
              。
            C.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內外設備者:
         (1)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2)交貨簽收單影本。
         (3)統一發票影本。
         (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5)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3.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
         (1)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或租賃公司之進
            口報單。
         (2)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
            票影本。
         (3)交貨簽收單影本。
         (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六)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中文技術說明資料。
        3.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受理申請單位: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農業生物技術園區進駐廠商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
        技術,由該管園區管理局受理審核發證,該管園區管理局未成立
        前由該管園區籌備處辦理。

四、審查原則: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1.農業生產方面:
         (1)介質攪拌及供應、播種、育苗、移植、栽培管理電腦系統、
            灌溉、施肥、病蟲害防治、收穫或收穫後處理等設備。
         (2)配合前項所需之輸送及監控管理設備。
         (3)具有溫度、濕度、日照或二氧化碳等監控之設備或設施。
        2.林業生產方面:
         (1)林木育苗溫室溫濕度控制設備。
         (2)林木苗圃噴灌控制設備。
        3.漁業生產方面:
         (1)漁船航儀及魚群探測設備。
         (2)漁船引擎及冷凍之監控設備。
         (3)漁船遇險通信設備。
         (4)漁船投繩(網)、揚繩(網)、整繩(網)及串餌設備。
         (5)水產品收穫及收穫後處理設備。
         (6)養殖池、箱網清洗排污設備。
         (7)養殖水質、溫度監控預警設備。
         (8)池水循環使用設備。
         (9)飼、餌料投放設備。
        4.畜牧業生產方面:
         (1)蛋、肉、乳收集、加工及處理設備。
         (2)飼料作物收穫、儲存調製與飼料混合及餵飼設備。
         (3)畜禽舍溫濕度等監控設備。
         (4)畜禽管理軟硬體系統。
         (5)畜禽性能檢定設備。
         (6)屠宰場屠宰、分切、包裝、配送作業設備。
         (7)農產品檢疫處理及檢驗設備。
        5.農產運銷方面:
         (1)農、漁產品分級、選別、包裝設備。
         (2)農、漁產品批發市場裝卸貨、拍賣設備。
         (3)農、漁產品低溫倉儲設備。
         (4)農、漁產品輸送設備。
         (5)農產品包裝配送中心作業設備。
        6.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方面:
         (1)數位學設備、軟體。
         (2)企業資源規劃應用之電腦設備。
         (3)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二)訂購時非為公司組織之處理原則:
        非公司組織所訂購之設備或技術在交貨時已改組為「公司」者,
        得適用投資抵減。
  (三)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項之認定事項:
        1.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得以其原材料零組件之
          價款、運費及保險費認定外,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
          付之其他費用。
        2.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不
          含營業稅)為準;自行購置國外設備,以進口報單之離岸金額
          為準。
        3.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該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
          十萬元以上者,包括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
          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
          、運費、安裝費),並取得合法憑證之金額。
        4.防治污染設備及資源回收之設備,不包括必要之土木設施。
        5.公司購置自動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溫室氣體排放量減
          量之設備或技術應與防治污染、資源回收之設備或技術分案申
          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分別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
          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6.各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申請日期: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其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
    以本會收件日期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