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以
    下簡稱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認證,應提出下列文件供輔導小組審
    核:
  (一)申請機構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連絡人姓名、辦公時
        間、連絡電話與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二)團體或法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
        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宗旨、任務或目的包括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
          相關事項。
        2.本會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三)申請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
  (四)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之使用條件及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五)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
        合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
  (六)執行驗證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及接受相關訓練或
        測驗合格之證書或證照。
  (七)財務狀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
  (八)有機農產品驗證現況檢討報告。
  (九)其他有助於本會審核之資料。

三、資格審查作業應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圖」完成
    下列各項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三)生產者現場查核。
  (四)產品抽驗。

四、書面審查
  (一)申請機構應檢附規定之書面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進行
        初步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若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則受理申請案件
        ,並提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函復申請機構
        ,並通知辦理現場查核事宜。
  (二)申請機構所檢具文件未齊全時,由本會退回申請文件。若資料齊
        全,但未通過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者,則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
        機構補正資料或駁回申請。駁回申請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
        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

五、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一)經輔導小組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由本會通知辦理現場查核
        事宜。現場查核作業由輔導小組委員五至七位委員組成之「查核
        小組」執行,查核項目包括:
        1.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生產或銷售之農產
          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
        2.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包括農地位
          置(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
          量及水源水質一年內最近一次檢驗報告。
        3.對生產者每年之檢查紀錄,包括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倉庫
          、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銷通路
          進行檢查之紀錄,以及對農產品檢驗紀錄之查核。
        4.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
          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5.對於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
        6.訓練、講習資料及相關教育性刊物。
        7.查核其營運概況、人員配置、驗證作業流程及軟硬體設施。
        8.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法令與有關生產規範詢問驗證人員
          ,以瞭解其執行驗證工作之能力。
        9.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申請機構現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
        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
        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
        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六、生產者現場查核
  (一)申請機構經現場查核通過者,再由查核小組對其所屬生產者進行
        抽樣檢驗,查核項目如下:
        1.生產者接受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政府認可機構
          或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證
          明文件。
        2.生產用地是否固定且有明確區隔。
        3.生產地土壤、水源是否未遭受污染。
        4.生產地周邊環境是否有污染之虞。
        5.生產用地是否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生產之農產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
          案、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6.有機農產品之生產過程是否依照本會訂定之各項有機農產品生
          產規範執行。
        7.生產者所需之生產資材購入使用及有機農產品之銷售紀錄等資
          料。
        8.所生產之有機農產品,是否張貼或標示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9.有機農產品包裝容器或販售現場,是否標明生產者及驗證機構
          之名稱及連絡電話。
       10.生產者是否與驗證機構訂定使用標章之契約,並明訂雙方權利
          義務及違約處罰條款。
       11.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生產規範詢問生產者,瞭解申請機
          構對所屬生產者之教育訓練情形。
       12.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生產者經現場查核通過,再由查核小組進行產品之抽樣檢驗。現
        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函要求限
        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過者,
        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
        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七、產品抽驗抽樣比率為申請機構所屬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抽驗
    產品應送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產品抽驗不合
    格者,經輔導小組審查通知申請機構及副知其他相關驗證機構,申請
    機構並應即時處理。

八、產品抽驗未通過者,若有正當理由,得於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申請複驗。複驗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
    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九、申請機構經查核小組查核通過者,提輔導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循
    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審查未通過者,依輔導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
    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審。複審仍未
    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
    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十、申請機構於本會公告為驗證機構後,應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業務,並接受本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