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農會設置肥料銷售服務中心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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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肥料銷售網,便利用戶購
    領肥料同意各鄉、鎮、市、區、地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得視轄內
    需要,自行選擇適當對象,設置肥料銷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
    心)。惟新設置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面積在四十坪以上。
  (二)倉庫結構堅固,地勢高亢,安全無慮。
  (三)交通便利,車輛進出容易。
  (四)為確保肥料安全,設置服務中心應提供價值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
        之擔保品向農會辦理設定抵押(或質押),若屬農會自營之銷售
        中心可免辦理抵押設定。

二、農會設置服務中心應函告本會各區糧食管理處、辦事處(以下簡稱糧
    管處);撤銷時亦同。

三、服務中心代辦項目:
  (一)用戶購領肥料之登記或代收肥料價款。
  (二)安排運銷供應肥料及接繳價款。
  (三)其他有關運銷肥料事宜。

四、服務中心作業程序:
  (一)採行由用戶預先訂購方式者,應列冊登記(格式一)三份,一份
        自存備查,二份連同肥料價款送農會肥料主辦人員。肥料主辦人
        員以一份作記帳憑證,另一份送肥料管倉員憑以填造「搬運肥料
        計算單」(格式二)辦理代運作業。
  (二)採行預運肥料備售方式者,由肥料管倉員將「搬運肥料計算單」
        連同肥料運交服務中心負責人簽收備售,惟運交肥料數量須作適
        當調節,以二個月能售完為原則。
  (三)農會撥運至服務中心代銷之肥料,於出倉時應開具「肥料出倉單
        」共三聯(格式三),第一聯由肥料主辦人員留存備查(如屬預
        先訂購者,應併同登記名冊留存),第二聯交由倉庫管理員憑以
        出倉及出倉記帳憑證,第三聯連同肥料運交服務中心負責人核對
        簽章後,當天收回代替「肥料銷售單」作為當日銷售記帳憑證,
        肥料價款如當天未收清,應由農會墊繳,不得拖欠。「肥料出倉
        單」當天有效,逾日作廢,應重新開單。
  (四)服務中心所需肥料,每批每種肥料數量,應以十公噸以上為原則
        。

五、服務中心代辦銷售之肥料,由農會倉庫運至服務中心處(運交地點)
    之運費,比照肥料服務到家規定辦理。服務中心至用戶住家間由用戶
    自行搬運,惟肥料由發料站直運服務中心,不經農會倉庫轉運者,服
    務中心至用戶住家間,得照核定價格辦理服務到家,或發給自運肥料
    補助運費。

六、服務中心代辦肥料銷售之各項權利義務,由農會與服務中心自行協商
    訂定。

七、服務中心代售肥料所發生之任何損失應由農會負完全責任。

八、服務中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
  (一)不透過農會銷售系統而兼營其他管道之肥料買賣者。
  (二)服務中心代收肥料價款逾時三次繳交者。
  (三)服務中心負責人涉及不法勾當,有違信譽者。
  (四)服務中心負責人本身之因素而自行提出停止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農會規定事項者。
  (六)每期肥料銷售數量未超過一五○公噸者(農會自營者除外)。

九、本作業程序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