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收撥帳務處理說明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為加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肥料運銷業務之管理,以
    便利肥料收撥帳務處理,並隨時提供正確之報告,特依照「肥料運銷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之規定訂定本說明。
二、本會各區糧食管理處及辦事處(以下簡稱糧管處)所主管之肥料,自
    肥料廠或港口至各鄉、鎮、市、區、地區農會(以下簡稱鄉鎮農會)
    銷售農民為止之儲運、收撥、銷售等實物帳務之處理,及有關現金收
    支之會計帳務,悉依照本說明之規定辦理。
三、肥料運銷期別之劃分如次:
    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第一期。
    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二期。
四、各縣市農會提運肥料應加發之運輸損耗及各鄉鎮農會銷售肥料應加發
    之銷售損耗應以實物撥付,或經報備核准後,以現金折算補貼。
五、縣市農會辦理肥料提運及保管本會肥料倉庫業務,應為獨立表報單位
    ,必須設置帳簿登記並編送報表。
六、肥料名稱與排列順序:
    本說明所訂定之表報與帳冊內之肥料名稱,應照左列順序排列,以資
    劃一。
    1.硫酸銨
    2.尿素
    3.硝酸銨鈣
    4.粉狀過磷酸鈣
    5.粒狀過磷酸鈣
    6.氯化鉀
    7.一號複肥
    8.二號複肥
    9.四號複肥
   10.五號複肥
   11.三九號複肥
   12.四二號複肥
   13.四三號複肥

貳、肥料收撥帳務組織
    自肥料廠或港口經由糧管處再經由縣市農會至各鄉鎮農會止,肥料儲
    運過程收撥帳務組織系統,茲將處理程序圖列於後。
  (一)肥料收撥帳務處理程序圖。
  (二)經管單位記帳程序圖。

參、肥料收撥科目
一、收方:
  (一)國外進貨:直接向國外進口之肥料。
  (二)國內進貨:向轄內肥料廠提領之肥料或借入之肥料經折價由本會
        收購者。
  (三)他處移入:
        1.疏運:由其他糧管處轄內肥料廠、港口或倉庫調運至糧管處轄
          內內線倉庫之肥料。
        2.配運:由其他糧管處轄內肥料廠、港口或倉庫提運至糧管處轄
          內中間站或鄉鎮農會之肥料。
        糧管處間之肥料調運,仍以「他處移入-疏運」或「他處移入-
        配運」科目處理。
  (四)提領:各鄉鎮農會向轄內縣市農會提領之肥料。
  (五)轄內倉庫移入:
        1.縣市農會向糧管處轄內肥料廠、港口或其他單位經管之內線倉
          庫提運之肥料。
        2.內線倉庫依照糧管處通知,將各鄉鎮農會調回收入之餘肥。
        3.由同一糧管處轄內之內線倉庫間調撥移入之肥料。
        4.轄內鄉鎮農會間調撥移入之肥料。
  (六)銷貨退回:
        已經銷售而未提領之肥料遇有領取單位要求退款者。
  (七)盈溢:
        凡進口肥料卸船接收或肥料在倉儲、改裝、海陸上運輸過程中,
        所發生之盈溢及稽查時發現盈溢之肥料。
  (八)其他收入:
        1.收回虧短:
          鄉鎮農會、內線倉庫及中間站等庫存肥料所發生之虧短,經追
          賠收回時均屬之。
        2.收回未決短損:
         (1)超損收回。
         (2)運輸過程中發生短斤或短包收回。
         (3)災害損失、特殊損耗、進口海損等,經報准核銷轉帳之肥料
            。
         (4)投全險進口肥料啟運數量與卸船數量短少差額之收回。
        3.保管收入:有關單位寄託保管之肥料。
        4.借入:向肥料公司或其他單位借入之肥料。
        5.借出收回:借出肥料,於收回時屬之。
        6.交換收入:
         (1)應收虧短、短包、超損等肥料,奉准以其他種類肥料折算抵
            繳者。
         (2)保管中之肥料發生變質,以其他種類肥料折換者。
         (3)變質肥料奉准轉為地腳品或廢品者。
        7.雜項收入:不屬於前列各項目之收入肥料。
二、付方:
  (一)銷貨:
        1.本會收款:銷售機關、學校、團體等肥料,由本會收款後,填
          具撥肥通知單通知糧管處所撥出之肥料。
        2.糧管處收款:糧管處及農會出售地腳品或其他肥料由糧管處直
          接收款部份均屬之。
  (二)特殊銷貨:
        虧短及未決短損肥料經以現金折賠收回時均屬之。
  (三)銷售:
        由各鄉鎮農會銷售農民之肥料。
  (四)移出他處:
        1.疏運:由糧管處向轄內肥料廠提運或由轄內倉庫調運至其他糧
          管處轄內內線倉庫之肥料。
        2.配運:由糧管處向轄內肥料廠提運或由轄內倉庫調運至其他糧
          管處轄內中間站或鄉鎮農會之肥料。
          糧管處間之肥料調運,仍以「移出他處-疏運」或「移出他處
          -配運」科目處理。
  (五)配運鄉鎮:經由縣市農會、內線倉庫配運轄內各鄉鎮農會之肥料
        。
  (六)移出轄內倉庫:
        1.由糧管處轄內肥料廠、港口或其他單位經管之內線倉庫撥運轄
          內縣市農會之肥料。
        2.鄉鎮農會依照糧管處通知,繳回內線倉庫之餘肥。
        3.同一糧管處轄內之內線倉庫間調撥移出之肥料。
        4.轄內之鄉鎮農會間調撥移出之肥料。
  (七)損耗:
        1.運輸損耗:凡疏運肥料在運輸過程,因裝卸車或車臺震動等原
          因,致使原包肥料破裂發生漏失或減重者。
        2.倉儲損耗:凡肥料在倉庫存儲期間,因自然揮發或吸濕溶化等
          原因,致原包重量減少者。
        3.改裝損耗:凡存儲肥料,因時間較久包裝腐爛、或搬動、堆疊
          肥料等發生破包,須重行改裝,致發生實裝重量較應改裝重量
          短少者。
        4.進口海損:凡未投全險之國外進口肥料起卸後,裝運數量與實
          卸數量之差額。
        5.災害損耗:凡肥料在倉儲及運輸過程,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災害所生之損失。
        6.特殊損耗:肥料在倉儲及運輸過程,因非常事故所生之損失。
        7.加發運輸損耗:縣市農會配運肥料,於每期銷售結束時,經稽
          查核定在規定損耗率內應加發之運輸損耗肥料。
        8.加發銷售損耗:鄉鎮農會銷售肥料於每期結束時,經稽查核定
          在規定損耗率內應加發之銷售損耗肥料。
  (八)其他撥出:
        1.虧短:鄉鎮農會倉庫,內線倉庫及中間站倉庫等庫存肥料發生
          虧短者。
        2.未決短損:
         (1)運輸過程中發生短斤或短包肥料無法即時賠償時。
         (2)發生超損肥料時。
         (3)災害損失、特殊損耗、進口海損等在未奉准核銷前之肥料。
         (4)投全險之進口肥料啟運數量與實卸數量之短少差額(即公證
            差額),在保險公司未賠償前之肥料。
        3.保管退還:有關單位寄託保管之肥料於退還或轉帳時屬之。
        4.借入退還:向肥料公司或其他單位借入之肥料於退還或轉帳時
          均屬之。
        5.借出:專案核准借出之肥料。
        6.交換撥出:
         (1)應收虧短、短包、超損等肥料,因無法賠償同一種類肥料,
            經准以其他種類肥料抵償時。
         (2)保管中之肥料發生變質,以其他種類肥料折換時。
         (3)變質肥料奉准轉為地腳品或廢品之肥料。
        7.撥贈:
         (1)贈送獎品肥料。
         (2)贈送機關、學校、部隊等肥料。
         (3)贈送農戶示範田用肥料。
         (4)贈送地腳品、廢品肥料。
        8.雜項撥出:不屬前列各項目之撥出肥料。

肆、憑證
一、進口肥料卸船進倉紀錄單  統一表格第一號
    凡港口糧管處接收國外進口肥料,在港口卸船肥料,應按同一載之同
    一種類肥料,填製本單一式二聯:
    第一聯:現場人員存查。
    第二聯:連同有關單位之憑證,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糧管處作為記
            帳憑證。
二、提運國產肥料紀錄單  統一表格第二號
    凡糧管處向轄內肥料廠提領國產肥料,應按同一肥料廠之同一種類肥
    料填製本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交發料廠以憑發料。
    第三聯:發料廠加填實發數量後,由現場人員隨同肥料發送通知單或
            肥料交接單,退回糧管處作為記帳憑證。
三、肥料託運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三號
    凡肥料之撥運,需要以火車裝運或以輪船環島海運時,均填製本單通
    知承辦單位託運,應按同一承辦單位及同一發料廠或倉庫,填製本單
    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通知發料倉庫或派往肥料廠、港口現場人員。
    第三聯:通知承運單位。
四、肥料發送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四號
    凡疏運、配運肥料,以火車裝運或以輪船環島海運,其裝料完畢發運
    時,由承運單位會同保管單位(港口或肥料廠時,糧管處派駐之現場
    人員)應按同一收料單位之同一種類肥料填製本單一式五聯:
    第一聯:承運單位存查。
    第二聯:由發料倉庫(包括港口)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
            糧管處自管部門或縣市農會),由肥料廠發料時由派駐廠人
            員隨同提運國產肥料紀錄單送糧管處自管部門。
    第三聯:由發料倉庫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發料糧管處。
    第四聯:送收料糧管處。轄內調運時本聯免填。
    第五聯:由收料糧管處根據肥料到達報告單第三聯填明到達日期蓋章
            後,退還發料糧管處。轄內調運時本聯免填。
    說明:本單在港口或肥料廠發運時,保管單位欄免蓋章,惟在內線倉
          庫或中間站發運時,保管單位欄應加蓋印章。
五、肥料到達報告單  統一表格第五號
    凡疏運、配運肥料,以火車裝運或以輪船環島海運,到達收料倉庫進
    倉之肥料,收料倉庫應按同一收料單位之同一種肥料填製本單一式五
    聯:(如係配運應註明押運單位)
    第一聯:收料倉庫存查。
    第二聯:由收料倉庫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糧管處自管部
            門或縣市農會)。
    第三聯:由收料倉庫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收料糧管處。
    第四聯:疏運肥料如有發生損耗時,送糧管處審核憑開肥料損耗核銷
            通知單。
    第五聯:疏運肥料如有發生損耗時,由糧管處核銷後隨同肥料盈溢損
            耗月報表送本會。
六、肥料交接單  統一表格第六號
    凡肥料廠、碼頭、內線、中間站等倉庫以卡車、廠線火車運輸時((
    一)自內線倉庫直運受配鄉鎮農會。(二)自到達火車直卸鄉鎮農會
    倉庫。(三)鄉鎮農會間調運。(四)同一鄉鎮農會之倉庫間調運)
    ,均按同一發料及收料倉庫間之當日按臺託運數量填製本單一式五聯
    ,其各聯存轉說明如次;
    第一聯:開單糧管處存查。
            說明:凡疏配運及調運肥料(無論由轄內或轄外之肥料廠或
                  倉庫起運),均由收料糧管處開單,均應先登錄於「
                  肥料交接單登記簿」及「肥料運輸情況登記簿」後,
                  將第一聯抽存,第二聯至第五聯交承運單位。
    第二聯:通知發料單位發料並作發料憑證。
            說明:
            1.自肥料廠發料時,發料糧管處派駐現場人員發料後,附於
              「提運國產肥料紀錄單」第三聯送發料糧管處。
            2.自碼頭發料時,由發料糧管處派駐現場人員發料後,附於
              「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發料糧管處。
            3.自內線倉庫發料時:
           (1)糧管處經管之倉庫部份:
                發料後,附於「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發料糧管處。
           (2)縣市農會經管之倉庫部份:
                發料後,附於「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縣市農會。
            4.自中間站轉運時,發運後附於「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縣市
              農會。
            5.調運肥料部份,由鄉鎮農會作調出肥料之記帳憑證。
    第三聯:通知收料單位收料並作收料憑證。
            說明:
            1.疏運肥料:
           (1)糧管處經管之倉庫部份:
                由儲肥倉庫收料後,附於「肥料進出日報表」送收料糧
                管處。
           (2)縣市農會經管之倉庫部份:
                由儲肥倉庫收料後,附於「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縣市農
                會。
            2.配運及調運肥料:
              由鄉鎮農會收料後,作為收料記帳憑證。
    第四聯:收料單位收料後即交還承運單位,作申請運費憑證。
            說明:配運肥料由火車直卸及由內線倉庫轉帳直運部份,本
                  聯免填。
    第五聯:收料單位收料後即交還承運單位,於三天內轉送收料糧管處
            。
            本項交接單內所列開單、發料、收料糧管處主管,由糧管處
            自行依照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
七、肥料驗收單  統一表格第七號
    凡有收回未決短損、收回虧短實物、保管收入、借出收回、借入、交
    換收入、撥贈收回、稽查時發現盈溢收入、雜項收入或銷貨退回等項
    目之收入肥料,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驗收完畢,均應按同一項目同一繳
    料單位填製本單一式四聯:(如有經准以其他種類肥料折償或折還時
    ,應在備註欄詳細註明折合原應賠或應還肥料數量)。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收料倉庫連同過秤清單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糧
            管處自管部門或縣市農會),鄉鎮農會部份收帳後存查。
    第三聯:收料倉庫連同過秤清單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糧管處,鄉鎮
            農會部份隨同有關項目附表送糧管處。
    第四聯:交繳料單位作為繳料憑據。
八、短損、虧短肥料折價收回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八號
    凡肥料保管單位或承運單位發生虧短、短包、超損肥料等,無法以肥
    料實物賠償,經准以折價賠償或移送法院訴追,經裁判以其他物資或
    財產抵償時,應由糧管處填製本單一式五聯:
    第一聯:業務單位存查。
    第二聯:送出納股收清價款後轉會計單位製證。
    第三聯:收料倉庫入帳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糧管處自
            管部門或縣市農會),鄉鎮農會部份入帳後存查。
    第四聯:收料倉庫入帳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糧管處,鄉鎮農會部份
            隨同有關項目附表送糧管處。
    第五聯:交賠償單位作為收據。(如係由法院分配所得或點交財物時
            ,此聯免填)。
九、肥料出倉單  統一表格第九號
    凡肥料之調運(即疏運、配運)以外,由各肥料倉庫撥出肥料均應填
    製本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送出納股收清價款後轉會計單位製證(本會收款或借出贈送
            肥料時本聯免填)。
    第三聯:送發料倉庫發料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糧管處
            自管部門或縣市農會),鄉鎮農會部份發料後存查。
    第四聯:送領料單位加蓋印章,憑向指定發料倉庫領料後由發料倉庫
            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糧管處自管部門或縣市農
            會),鄉鎮農會部份隨同有關項目附表送糧管處。
十、肥料倉儲盈溢、損耗報告單  統一表格第十號
    凡肥料在倉庫存儲期間,因自然揮發或吸濕溶化等原因,致原包重量
    減少發生損耗或整理發生 盈溢時,均應填製本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送糧管處審核,如屬損耗者憑開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
            若有超過規定損耗者應加填一份,由糧管處專案送本會核辦
            。
    第三聯:送糧管處核銷後隨同肥料盈溢損耗月報表送本會。
十一、肥料改裝盈溢、損耗報告單  統一表格第十一號
      凡存儲肥料時間較久包裝腐爛或搬動、堆疊肥料等發生破包,須重
      行改裝致發生損耗,及經以改裝發生盈溢,均應填製本單一式三聯
      :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送糧管處審核,如屬損耗者憑開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
              若有超過規定損耗者應加填一份,由糧管處專案送本會核
              辦。
      第三聯:送糧管處核銷後隨同肥料盈溢損耗月報表送本會。
十二、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
      (甲)糧管處使用:  統一表格第十二號
            凡糧管處在規定損耗內核銷之各項肥料損耗及經報本會核銷
            各項肥料損耗奉准時,均應填製本單通知報請核銷單位作帳
            ,本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請核銷單位,由保管倉庫作帳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
                    表送經管單位(糧管處自管部門或縣市農會),鄉
                    鎮農會部份作帳後存查。
            第三聯:請核銷單位作帳後,縣市、鄉鎮農會部份隨同肥料
                    盈溢損耗月報表,自管部門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
                    糧管處。
      (乙)本會使用:  統一表格第十三號
            凡糧管處報請本會核銷進口肥料海損、災害損耗、特殊損耗
            及超過規定損耗肥料,經報奉核准時,由本會填製本單一式
            二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送糧管處轉知發生單位。
十三、肥料轉帳憑單  統一表格第十四號
      凡非肥料現品進出倉之轉帳事項,均應按同一發生地點,填製本單
      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通知有關單位辦理轉帳後存查。
      第三聯:有關單位辦理轉帳後隨同有關項目肥料旬報表送糧管處。
十四、肥料銷售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十五號
      機關、學校、團體直接向本會申請購買肥料時,本會應根據核准文
      件,填製本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本會存查。                    
      第二聯:送出納股收清價款後轉交會計室製證。
      第三聯:送本會儲運單位憑開肥料撥發通知單。
      第四聯:交由購買肥料單位為收據。
十五、肥料撥發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十六號
      本會如有撥贈、借出肥料或由本會收款之銷售肥料,通知糧管處撥
      發肥料時,由本會填製本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查。
      第二聯:通知糧管處。
      第三聯:交領取肥料單位,持向指定糧管處換發肥料出倉單。
十六、肥料銷售單  統一表格第十七號
      鄉鎮農會將肥料銷售農戶時,應根據農戶申請需肥數量填製本單運
      發,本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收款或辦妥貸放手續後由主辦人留存,做為「肥料進出登
              記簿」記帳憑證。
      第二聯:通知管倉人作為發放肥料根據。
      第三聯:收款或辦妥貸放手續後交農戶留存。

伍、帳冊
一、鄉鎮農會部份:
    肥料進出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十八號
    1.本簿由農會肥料經辦人根據肥料交接單,逐日將肥料收付數量依照
      規定科目分項登錄,並按日加予「日計」計列結存,另按旬統計「
      本旬合計」及「本期累計」,並應時常與庫存實物核對。
    2.本簿應按肥料銷售期別登記,於每期肥料銷售結束後,將結存數量
      轉入下期帳簿。
    3.各鄉鎮農會所屬辦事處得比照另設本簿予以紀錄。
二、縣市農會部份:
    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十九號
    1.本簿為縣市農會供銷部主辦肥料部門之肥料收撥主要帳簿,應依據
      代管內線倉庫,中間站所送肥料進出日報表及各項憑證,按肥料種
      類分頁登錄,每旬結帳一次 。
    2.每旬據以填造「縣市農會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三、港口倉庫內線倉庫及中間站部份:
    肥料進出登記簿  統一表格十八號
    港口倉庫、內線倉庫及中間站,根據肥料收撥各項憑證逐日將肥料收
    付數量依照規定科目分項登錄,並按日加予「日計」計列結存。
四、糧管處部份:
  (一)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  自管部份  統一表格第十九之一號
        1.本簿為糧管處儲運部門自管部份之收撥帳項登錄,按肥料種類
          分別登錄,每月結帳一次。
        2.每月據以填造「肥料收撥存倉月報表-自管部份」送彙總記帳
          人員。
  (二)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十九之二號
        1.本簿為糧管處儲運部門之肥料收撥主要帳簿,根據糧管處自管
          部門、縣市農會、鄉鎮農會每月所送之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
          按肥料種類分頁登錄,每月結帳一次。
        2.每月據以填造「糧管處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本會。
  (三)進口肥料分戶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號
        本簿為補助帳簿,根據進口肥料卸船進倉記錄單第二聯及有關憑
        證,按批(船)別分戶登錄作 為備查。
  (四)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一號
        1.本簿為補助帳簿,凡肥料承運單位或保管單位虧短、未決短損
          肥料或借出肥料之發生與收回情形,或借入、保管肥料之收入
          與退還情形,均應按其單位別分戶及分別項目予以登錄。
        2.根據本簿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編造「未決案件肥料明細表
          」送本會。
  (五)肥料銷售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二號
        1.本簿為糧管處銷售部門之肥料銷售主要帳簿,根據鄉鎮農會每
          旬所送之肥料收撥旬報總表按肥料銷售方式、期別予以登錄,
          每旬結帳一次。
        2.每月據以編造縣市「肥料銷售月報表」。
  (六)肥料交接單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三號
        本簿為火車輪船以外之運輸工具載運肥料交接之登記備查簿,糧
        管處開發之肥料交接單應按開發日期,編號順序予以登記。
五、本會部份:
  (一)肥料分戶簿  統一表格第四十五號
        本簿為補助帳簿,按科目、戶名別根據糧管處所送各項月報表予
        以登錄作為備查。
  (二)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一之一號
        本簿為補助帳簿,根據各區糧管處所送其他收撥肥料月報表,按
        其單位別分戶及分別項目予以登錄。
  (三)進口肥料分戶簿  統一表格第二十之一號
        1.根據糧管處填送國外進貨肥料月報表按肥料種類,產地國,採
          購案號,分頁分別登錄,并每月結帳一次。
        2.每月據以編造「國外進貨肥料明細表」作為彙總表之附表。

陸、表報
一、鄉鎮農會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一)鄉鎮農會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四號
        1.本表係鄉鎮農會肥料收撥總表,於每旬終了翌日,根據「肥料
          進出登記簿」編造四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倉儲查核員,二份
          連同各項附表(即旬報表)送糧管處。
        2.表內「農民寄倉」欄根據「農民寄倉肥料登記表」結存數量填
          列。
        3.表內「服務到家未運數量」欄應將服務到家代運肥料未運數量
          填列。
  (二)附表:
        1.提領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五號
          將每旬提領肥料數量根據「肥料進出登記簿」詳細填列。本表
          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一份送縣市農會核對配運數量。
        2.特殊銷貨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六號
          將銷售農民肥料或一般銷貨肥料以外,以現金折賠之肥料每旬
          根據「肥料進出登記簿」詳細填列。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3.肥料盈溢損耗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七號
          農會提領及銷售肥料發生盈溢或經准核銷之損耗肥料每旬根據
          「肥料進出登記簿」均詳細填列。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4.其他收撥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八號
          凡農會肥料發生虧短、未決短損、保管、借入、借出、交換、
          撥贈及雜項收入、撥出等均列入其他收撥,每旬根據「肥料進
          出登記簿」均詳細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
          連同有關憑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三)鄉鎮農會每日肥料進出倉數量登記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九號
        1.鄉鎮農會肥料倉庫管倉人員應將每日肥料實際收入付出數量逐
          日登記本表。本表「本日進倉」欄根據「肥料交接單」集計後
          列入「本日出倉」欄根據「肥料銷售單」第二聯按實撥數量集
          計後列入。
        2.本表應每日送供銷部肥料主辦人員核對後送各級主管核閱。
        3.本表「本日結存」欄各倉庫之合計數量應與「肥料進出登記簿
          」每日結存數量相符,如有差額即係「服務到家未運數量」與
          「農民寄倉數量」及「剩餘損耗數量」之和,鄉鎮農會編製「
          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時應列入「農會自存」欄。
二、縣市農會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1.糧管處間移轉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六之一號
      凡縣市農會與轄外糧管處間肥料疏運或配運之移入、移出均應詳細
      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
      表送糧管處。
    2.配運鄉鎮農會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四號
      凡縣市農會提運肥料運交鄉鎮農會數量,應詳細填列本表。本表編
      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3.肥料銷貨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七之二號
      將每旬農業研究試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需要肥料之用戶銷
      售肥料及銷貨退回肥料根據「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均詳細填列。
      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
      報表送糧管處。
    4.特殊銷貨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六號
      虧短、未決短損等以現金折賠之肥料,每旬根據「肥料收撥存倉登
      記簿」詳細填列。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隨
      同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送糧管處。
    5.肥料盈溢損耗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七號
      凡縣市農會經管之內線倉庫改裝及倉儲暨運輸到達肥料發生盈溢或
      經准核銷之損耗,每旬根據「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均詳細填列本
      表。
      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連同有關憑證  隨同肥料收撥存倉
      旬報表送糧管處。
    6.其他收撥肥料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八號
      凡縣市農會提運肥料及經管之內線倉庫發生虧短、未決短損、保管
      、借入、借出、交換、撥贈及雜項收入、撥出等均列入其他收撥,
      每旬根據「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詳細填列本表。
      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
      報表送糧管處。
    7.各倉庫肥料結存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號
      凡縣市農會經管之內線倉庫及中間站儲存肥料,其每旬結存數量詳
      細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旬
      報表送糧管處。
三、港口倉庫、內線倉庫、中間站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倉庫肥料進出日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一號
    1.凡港口倉庫、縣市農會經管之內線倉庫、縣市農會以外之其他單位
      經管之內線倉庫及中間站均應將每日肥料進、出及結存數量,按疏
      運、配運分別根據「肥料進出登記簿」填列本表。
    2.本表縣市農會經管之內線倉庫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連同有關
      憑證分送糧管處及縣市農會各一份。
    3.港口倉庫及縣市農會以外之其他單位經管之內線倉庫編造二份,一
      份存查、一份連同有關憑證送糧管處。
    4.中間站應按提領配運肥料之縣市農會別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
      連同有關憑證分送糧管處及提領肥料之縣市農會各一份。
    5.本表應於翌日內送到糧管處或縣市農會。至肥料出清無庫存時次日
      起可停報,俟有收入肥料時,再行填報。
四、糧管處自管部門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一)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自管部份  統一表格第三十二號
        糧管處向肥料廠提運肥料、港口接卸進口肥料及縣市農會以外經
        管之內線倉庫,其收撥存倉數量由糧管處「根據肥料收撥存倉登
        記簿-自管部份」填製本表。本表編製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
        主辦人員與縣市農會及鄉鎮農會填造之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彙集
        編造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二)附表:
        1.國外進貨肥料月報表及國內進貨肥料月報表等附表之格式與糧
          管處彙總部門使用之附表相同。
        2.其餘各項附表之格式與縣市農會使用之附表相同。
五、糧管處彙總部門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一)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三號
        根據糧管處自管及縣市農會、鄉鎮農會填送之肥料收撥存倉旬報
        表登錄於「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於每月終了五日內據以彙總
        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連同各項附表送本會。
  (二)附表:
        1.國外進貨肥料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四號
          凡接卸國外來輪進口肥料。按船別卸貨數量每月根據「進口肥
          料分戶簿」詳細填列本表。
          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送本會。
        2.國內進貨肥料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五號
          凡向國內肥料廠提領國產肥料或借入肥料經本會折價收購時,
          每月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
          存倉月報彙總表送本會。
        3.糧管處間移轉肥料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六號
          凡糧管處間肥料疏運或配運之移入、移出,每月填列本表。
          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送本會,據以統計在途肥料數量。
        4.肥料銷貨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七號
          將每月農業研究試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需要肥料之用
          戶配售肥料及銷貨退回肥料均詳細填列。本表編造二份,一份
          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本會。
        5.肥料銷售旬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八號
          糧管處主辦銷售單位,將鄉鎮農會所送之「肥料收撥存倉旬報
          表」核算無誤後,登錄「肥料銷售登記簿」據以彙總按縣市別
          編造本表。本表於每旬終了四天內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
          送糧管處會計單位,另每月終了五天內編造「肥料銷售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八之一號)逕送本會。
        6.特殊銷貨肥料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六之一號
          虧短、未決短損等以現金折賠之肥料,每月詳細填列本表,本
          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
          本會。
        7.肥料盈溢損耗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七之一號
          凡肥料倉儲、運輸、改裝等發生之損耗,照規定損耗率範圍內
          經糧管處核銷者,或超過規定損耗暨進口海損、災害損耗、特
          殊損耗等經報准核銷者及所有肥料盈溢發生時,每月均應詳細
          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
          月報彙總表送本會。
        8.其他收撥肥料月報表  統一表格第二十八之一號
          凡儲運肥料過程發生虧短、未決短損、保管、借入、借出、交
          換、撥贈及雜項收入,撥出等均列入其他收撥,每月根據「未
          決案件肥料登記簿」詳細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本會。
        9.倉庫別肥料存倉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九號
          凡港口倉庫及委託縣市農會保管或委託其他單位保管之內線倉
          庫、中間站及鄉鎮農會倉庫肥料存倉數量,每月均詳細填列本
          表,如有轄內在途肥料時,將在途數量填入「在途肥料」欄,
          並於附註欄「在途肥料明細」詳細填明,以利查核。
          本表「總計」欄數量應與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結存數量相
          符。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應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
          彙總表送本會。
       10.未決案件肥料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號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虧短未收回、未決短損、保管未退
          還、借出未收回、借入未退還等未決案件肥料,根據「未決案
          件肥料登記簿」編造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於
          次月十日以前送本會。本表各項目合計數量,應與六月及十二
          月下旬其他收撥肥料月報表所列「本月止餘額」核對相符。
       11.糧管處間移轉肥料在途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二之一號
          發料糧管處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移出他糧管處之肥料,根
          據「肥料發送通知單」及「肥料交接單」收料回聯核對查明截
          至六月及十二月底止之未運達肥料(即在途肥料)數量,詳細
          填列編造本表。本表編造二份,一份存查、一份於次月二十日
          以前送本會。
六、本會使用表報規定如次:
  (一)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三之一號
        本會按月統計各區糧管處肥料收撥結存數量,於每月終了七日內
        編造本表。本表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連同各項明細表送科
        長核閱、一份送會計室核對作帳。
  (二)附表:
        1.國外進貨肥料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三十四之一號
          本會根據進口肥料分戶簿,按月統計國外進口肥料接卸數量詳
          細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隨同肥料收撥存
          倉彙總表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2.各項收撥肥料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一號
         (1)本會根據「銷貨」及「銷貨退回」、「國內進貨」項目,按
            月按項目分別詳細填列本表。
            本表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
            表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2)本會根據「特殊銷貨」、「盈溢」、「損耗」、「其他收入
            」內「交換收入」、「雜項收入」及「其他撥出」內「交換
            撥出」、「撥贈」、「雜項撥出」等項目,按月按項目分別
            詳細填列本表。本表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隨同肥料收
            撥存倉月報彙總表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3.未決案件肥料明細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之一號
          本會根據「虧短」、「未決短損」、「保管」、「借出」、「
          借入」等項目之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月按項目分別詳細填
          列本表。本表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
          月報彙總表」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4.在途肥料總數量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二號
          本會按月將各區糧管處間在途肥料數量,詳細填列本表。本表
          編造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本會接到糧管處於每年六月及十二
          月底填送之糧管處間移轉肥料在途明細表時,應與本表核對。
        5.肥料銷售數量表  統一表格第四十三號
          本表編造四份,一份存查、三份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
          分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柒、肥料收撥帳務處理之區分
    糧管處自肥料廠或港口提運肥料至鄉鎮農會銷售農民為止,為便利帳
    務處理,劃分為自管、縣市農會、鄉鎮農會等三部門(即係本說明內
    所稱之經管單位),各部門應為獨立處理帳務並填報單位,其帳務處
    理之區分如左:
一、糧管處自管部門:
  (一)自肥料廠提領及港口接卸發運之肥料。
  (二)縣市農會以外之單位(貨運服務所、民營倉庫等)經管之內線倉
        庫保管之肥料。
二、縣市農會:
  (一)向轄內、轄外糧管處自管部門提運至中間站之配運肥料及至經管
        之內線倉庫之疏運肥料。
  (二)自他縣市農會經管之內線倉庫提運之配運肥料及疏運肥料。
  (三)運交各鄉鎮農會之配運肥料。
三、鄉鎮農會:
  (一)自縣市農會提領之配運肥料。
  (二)銷售農民之肥料。

捌、肥料實物收撥帳務處理程序
甲:糧管處(包括自管部門)、縣市農會、鄉鎮農會部份
一、國內進貨肥料帳務之處理
    糧管處向轄內肥料廠提領肥料,應由糧管處填製「提運國產肥料記錄
    單」(統一格式第二號)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糧管處自管部門應根據
    第三聯記入。
    收方:「國內進貨」科目。
    提領後其運至各地之帳務處理程序,應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國外進口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由國外進口肥料,在港口卸貨時,應由公證行號負責查點公證,
        並於每天卸貨工作完畢後,由糧管處派駐碼頭現場人員填製「進
        口肥料卸船進倉記錄單」(統一表格第一號),將第二聯隨同進
        出日報表送糧管處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及有關憑證記入。收
        方:「國外進貨」科目。
  (二)每條船實卸數量,無論與啟運數量有否差額,均應按原啟運數量
        ,由糧管處除記入收方國外進貨科目外,其差額按左列方式方處
        理。
        1.如有盈溢時:按實際數量記入。
          收方:「盈溢」科目。
        2.如有短少或未投全險之肥料損耗(未奉准核銷前),應按負責
          賠償單位分別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公司。
        3.糧管處應設置「肥料分戶簿」按船別分戶,根據進口肥料卸船
          記錄單第二聯及有關憑證登記。
三、肥料轉運帳務之處理
  (一)糧管處向肥料廠或港口提領肥料,其配運至轄內各鄉鎮農會時,
        應於提領同時按運輸工具別,由各有關單位依左列程序處理。
        1.以火車裝運者
         (1)承運單位,應填製「肥料發送通知單」(統一格式第四號)
            除存送有關單位外,糧管處自  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轄內倉庫」科目。
         (2)縣市農會收到前項肥料時,由收料中間站填製「肥料到達報
            告單」(統一格式第五號)除存送有關單位外,第二聯隨同
            「肥料進出日報表」(統一格式第三十一號)送縣市農會與
            承運單位送來之「肥料發送通知單」第四聯核對後據以按原
            裝運數量記入。
            收方:「轄內倉庫移入」科目。
            其實收數量與原裝運數量,如有差額時:
            短包肥料:應由押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應由縣市農會,在加發之運輸損耗結算扣償者按
            實際短斤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3)縣市農會將前項中間站肥料轉運至鄉鎮農會或直卸於鄉鎮農
            會倉庫時應根據糧管處填發  之「肥料交接單」第三聯記入
            。
            付方:「配運鄉鎮」科目。
         (4)鄉鎮農會收到配運肥料,應根據「肥料交接單」第三聯所列
            原裝運數量記入。
            收方:「提領」科目。
            其實收數量與原裝運數量,如有差額時:
            短包肥料: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應由縣市農會,在加發之運輸損耗結算扣償者,
            按實際短斤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2.以卡車或其他工具裝運者
         (1)應由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糧管
            處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  記入。
              付方:「移出轄內倉庫」科目。
         (2)鄉鎮農會,收到配運肥料時,應根據「肥料交接單」第三聯
            按所列原裝數量記入。
            收方:「提領」科目。
            其實收數量與原裝運數量,如有差額時:
            短包肥料: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應由縣市農會,在加發之運輸損耗結算扣償者,
            應按實際短斤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二)糧管處向肥料廠或港口提領肥料,其疏運至轄內內線倉庫時應於
        提領同時按運輸工具別,由各有關單位依左列程序處理。
        1.以火車裝運者
         (1)承運單位應填製「肥料發送通知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
            糧管處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轄內倉庫」科目。
         (2)內線倉庫,收到前項肥料,應由收料倉庫填製「肥料到達報
            告單」,除存送有關單位外,將第二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
            表」送經管單位,與承運單位送來之「肥料發送通知單」第
            四聯按原裝運數量核對後,據以記入。
            收方:「轄內倉庫移入」科目。
            其實收數量與原裝運數量,如有差額時:
            短包肥料: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規定內運輸損耗,應俟報經糧管處核銷後,根據
                      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記入付方「損耗」科目,超
                      過規定,在未報准核銷前或應由承運單位賠償時
                      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2.以卡車或其他工具裝運者
         (1)應由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糧
            管處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轄內倉庫」科目。
         (2)內線倉庫,收到前項肥料時,應將「肥料交接單」第三聯隨
            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記入。
            收方:「轄內倉庫移入」科目。
            其實收數量與原裝運數量,如有短包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
            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三)糧管處向肥料廠或港口提領肥料,其疏運或配運至轄外及其他糧
        管處所轄之中間站或內線倉庫時,應按運輸工具別依左列程序處
        理。
        1.以火車或船舶裝運者
         (1)承運單位應填製「肥料發送通知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
            糧管處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三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疏運」科目。
                :「移出他處-配運」科目。
         (2)收料糧管處所轄內線倉庫或中間站收到前項肥料,應由收料
            倉庫填製「肥料到達報告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將第
            二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與承運單位送來之
            「肥料發送通知單」第四聯核對後,據以記入。
            收方:「他處移入-疏運」科目。
                :「他處移入-配運」科目。
            前項肥料經管單位,應按原裝運數量收帳,其實收數量與原
            裝運數量如有差額時:短包肥料:應由承運或押運單位賠償
            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規定內運輸損耗,應俟報經糧管處核銷後,根據
            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
                :超過規定在未報准核銷前或應由承運單位賠償時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2.以卡車或其他工具裝運者
         (1)配運時,應由收料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送經發料糧管
            處簽證並指定發料倉庫後,除存送有關單位外,經管單位(
            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配運」科目。
         (2)疏運時,應由發料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除存送有關
            單位外,經管單位(自管部門)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疏運」科目。
         (3)收料糧管處所轄內線倉庫或中間站,收到前項肥料,應由收
            料倉庫將「肥料交接單」第三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
            經管單位(自管部門或縣市農會)記入。
            付方:「他處移入-疏運」科目。
                :「他處移入-配運」科目。
            前項肥料收料單位應按原裝運數量收帳,其實收數量如有短
            包,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計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四)糧管處間,由內線倉庫轉運之肥料,無論疏運或配運方式移轉時,
      應按運輸工具別,依左列程序處理。
      1.以火車或船舶裝運者
     (1)承運單位應填製「肥料發送通知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
          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疏運」科目。
              :「移出他處-配運」科目。
     (2)收料糧管處所轄內線倉庫或中間站,收到前項肥料,應由收料
          倉庫填製「肥料到達報告單」,除存送各有關單位外,應將第
          二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與承運單位送來之「
          肥料發送通知單」第四聯核對後據以記入。
          收方:「他處移入-疏運」科目。
              :「他處移入-配運」科目。
          前項肥料收料單位,應按原裝運數量收帳,其實收數量與原裝
          運數量如有差額時:短包肥料:應由承運或押運單位賠償者,
          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短斤肥料:規定內運輸損耗,應俟報經糧管處核銷後根據肥料
          損耗核銷通知單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
          超過規定損耗,在未奉准核銷前或應由承運單位負責賠償時記
          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2.以卡車或其他工具裝運者
     (1)配運時,應由收料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送經發料糧管處
          簽證并指定發料倉庫後,除存送有關單位外,經管單位應根據
          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配運」科目。
     (2)疏運時,應由發料糧管處填製「肥料交接單」,除存送有關單
          位外,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他處-疏運」科目。
     (3)收料糧管處所轄內線倉庫或中間站,收到前項肥料,應由收料
          倉庫將「肥料交接單」第三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
          管單位記入。
          收方:「他處移入-疏運」科目。
              :「他處移入-配運」科目。
          前項肥料收料單位應按原裝運數量收帳,其實收數量如有短包
          ,應由承運單位賠償者,按實際短包數量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五)糧管處所轄內線倉庫、鄉鎮農會等倉庫間之肥料移轉時應由糧管處
      填製「肥料交接單」分別通知發料倉庫,收料倉庫等有關單位外,
      照左列方式記帳。
      1.發料倉庫: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移出轄內倉庫」科目。
      2.收料倉庫:根據第三聯按原裝車數量記入。
        收方:「轄內倉庫移入」科目。
(六)在途肥料
      1.「移出他處-疏運」與「他處移入-疏運」,及「移出他處-配
        運」與「他處移入-配運」,均係互相抵銷科目,如有差額,即
        係在途肥料。
      2.「移出轄內倉庫」與「轄內倉庫移入」及「配運鄉鎮」與「提領
        」,均係互相抵銷科目,如有差額,即係轄內在途肥料,應由糧
        管處負責登記管理並每月列入倉庫別肥料存倉明細表「在途肥料
        」欄;另填製「管理處間移轉肥料月報表」送本會。
四、銷售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銷貨:
      1.本會收款:
     (1)機關、學校、團體等需要肥料,直接向本會申請購買時,本會
          應根據核准文件,填製「肥料銷售通知單」(統一表格第十五
          號)。
     (2)本會應根據肥料銷售通知單第三聯,填製「肥料撥發通知單」
          (統一表格第十六號)除通知發料糧管處外,將第三聯交申購
          肥料單位持向指定糧管處換發肥料出倉單。
     (3)糧管處將前項肥料撥發通知單第三聯收存并根據第二聯,填製
          「肥料出倉單」(統一表格第九號),除照規定存送外發料倉
          庫應根據第三、四聯撥付肥料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
          經管單位記入。
          付方:「銷貨-本會收款」科目。
      2.糧管處收款:
     (1)內線倉庫或鄉鎮農會保管肥料,其變質奉准以地腳品價格出售
          之肥料,糧管處應填製「肥料出倉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發料
          倉庫應根據第三、四聯撥付肥料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
          ,送經管理單位記入。
          付方:「銷貨-糧管處收款」科目。
     (2)糧管處會計部門,應根據肥料出倉單第二聯,編製收入傳票:
          借:現金貸:本會往來-「銷貨」。
          編製往來帳月報表時,書明:「收○○單位等銷售地腳品肥料
          價款」等。
     (3)好品肥料奉准專案由內線倉庫撥出銷售,其價款由糧管處收款
          時,應比照前項地腳品肥料銷售處理。
(二)銷貨退回-本會付款
              -糧管處付款
      1.經專案奉准銷售之肥料退回,糧管處應填製「肥料驗收單」(統
        一表格第七號),由收料倉庫點收保管並入帳後隨同「肥料進出
        日報表」送經管單位。
      2.銷貨退回肥料之價款,由本會付款時,糧管處應依據本會通知,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驗收,並在肥料驗收單備註欄註明:「銷貨退
        回價款由本會付款」。
      3.銷貨退回肥料之價款,應由退回單位出據具領,其價款由糧管處
        付款時,由業務單位核對相符後,送會計單位編製付出傳票,其
        分錄如左:
        借:本會往來      貸:現金
        編製往來帳月報表時書明:「付○○單位銷貨退回肥料價款」等
        。
(三)鄉鎮農會銷售肥料帳務之處理
      1.鄉鎮農會每天肥料銷售完畢,應將當天所售肥料,按每一肥料銷
        售單,(統一表格第十七號)第一聯彙計編製「肥料銷售日計表
        」後據以記入。
        付方:「銷售肥料」科目。
      2.鄉鎮農會應按旬編製「肥料收撥存倉旬報表」(統一表格第二十
        四號)送當地糧管處。
      3.糧管處收到前項各鄉鎮農會填送之肥料收撥旬報總表經審核無誤
        後,據以記入「肥料銷售登記簿」(統一表格第二十二號)並編
        製「肥料銷售旬報表」(統一表格第三十八號)」。每按月終了
        統計編製「肥料銷售月報表」(統一格表第三十八之一號)送各
        有關單位。
      4.糧管處會計部門,對前項銷售肥料會計帳務處理應依照前糧食局
        六二、八、一六糧會第二九一四號訂頒前「台灣省政府糧食局配
        售稻,什作肥料會計帳務處理要項」之規定辦理。
五、未決短損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鐵路、船舶、卡車運輸及小運搬肥料:在轉運途中發生短包時,應
      由承辦運輸業務單位負責賠償,在未決定如何賠償前,應照第三項
      肥料轉運帳務之處理有關程序辦理。
(二)災害發生損失或進口海損,特殊損耗之肥料:在未報准核銷前,經
      管單位應根據「處理○○災害受災物資報告表」或有關憑證記入。
      付方:「未決短損」科目。
(三)前各項未決短損肥料,經決定由負責單位賠償或奉准核銷時,糧管
      處應按照左列程序辦理。
     (1)收回實物時:收回同一種類肥料時,應由糧管處填製「肥料驗
          收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如賠償肥料,奉准以其他種類之肥料折賠時,除按前項程序記
          帳外,另作交換肥料方式處理。
     (2)以現金償還時:負責賠償單位應賠償肥料,經奉准以現金折價
          賠償時,糧管處應填製「短損肥料折價收回通知單」(統一表
          格第八號),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三聯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付方:「特殊銷貨-糧管處收款」....賠款由糧管處收款
          者。
          「特殊銷貨-由本會收款」....賠款由本會收款者。
     (3)鄉鎮農會對前項列入「未決短損」之運輸單位應賠短包肥料經
          核定賠償時:
          1.賠償實物時:應由糧管處填製「肥料驗收單」除照規定存送
            外,鄉鎮農會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2.以現金折價賠償時:應由糧管處填製「短損肥料折價收回通
            知單」除照規定存送外,鄉鎮農會應根據第三聯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付方:「特殊銷貨-由糧管處收款」科目。
            鄉鎮農會對前項列入「未決短損」應由縣市農會併入加發之
            運輸損耗結算之短斤肥料,於每期結束後由糧管處核算並填
            製「短損肥料折價收回通知單」除照規定存送外,鄉鎮農會
            應根據第三聯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付方:「特殊銷貨│由糧管處收款」科目。
     (4)奉准核銷時:進口海損,特殊損耗,超過規定損耗,災害損
          失肥料等,經奉准核銷時,糧管處應根據本會填發之「肥料損
          耗核銷通知單」(統一表格第十三號)第二聯另行填製「肥料
          損耗核銷通知單」通知經管單位記入。
          收方:「收回未決短損」科目。
          付方:「○○損耗」各適當科目。
          並註明奉准文號以備查考。
(四)糧管處應設「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承運單位或農會別分戶予
      以登記,並隨時催收尚未收回數量或明瞭核銷情形。
(五)糧管處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根據「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另
      編製「未決案件肥料明細表」(統一表格第四十號),一份存查,
      一份送本會。
(六)糧管處會計部門對於折還現金部份,應根據「短損肥料折價收回通
      知單」第二聯編製收入傳票,其分錄如次:
      借:現金  貸:本會往來-其他
      編製往來帳月報表時,書明「收回○○單位短損肥料折賠價款」等
      。
六、虧短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鄉鎮農會、中間站、內線倉庫等保管肥料,經清查盤存發現虧短情
      事,除依照規定辦理追訴外,對於實際所虧短之肥料,根據清查盤
      存表件記入。
      付方:「虧短肥料」科目。(詳細註明案件公文字號)
      虧短肥料,經追償時,按實際收回情形,依照左列方式記帳。
     (1)收回實物時:
          收回同一種類肥料時,糧管處應按實收數量填製「肥料驗收單
          」,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收方:「收回虧短」科目。
          如虧短肥料,奉准以其他種類肥料折賠時,除照前項程序記帳
          外,另作交換肥料方式處理。
     (2)以現金償還時:
          虧短肥料經准以折價賠償現金時,糧管處應填製「虧短肥料折
          價收回通知單」除照規定存送有關單位外,經管單位同時根據
          第三聯記入。
          收方:「收回虧短」科目。
          付方:「特殊銷貨-由糧管處收款」科目。
                「特殊銷貨-由本會收款」科目。
     (3)以其他物資或財產等抵償時:
          虧短肥料經裁定准以其他物資或以土地、房屋、有價證券等抵
          償及承受時,糧管處應填製「虧短肥料折價收回通知單」除照
          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同時應根據第三聯記入。
          收方:「收回虧短」科目。
          付方:「特殊銷貨-由本會收款」科目。
          本項以其他物資或財產、有價證券賠償,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完
          妥後始能作帳務處理,內容較為複雜,應視實際狀況,由第四
          科隨時規定通知糧管處辦理。
(三)糧管處應設「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發生虧短之單位別分戶予
      以登記。
(四)糧管處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根據「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編
      製「未決案件肥料明細表」一份送本會。
(五)糧管處會計部門,對於現金折賠部份,應根據「虧短肥料折價收回
      通知單」第二聯編製收入傳票,其分錄如次:
      借:現金    貸:本會往來-其他
      編製往來帳月報表時書明,「收回○○單位虧短肥料折賠價款」等
      。
七、借出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糧管處借出肥料,應根據本會開發「肥料撥發通知單」第二聯另填
      製「肥料出倉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發料倉庫應根據第三、四聯撥
      付肥料後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記入。
      付方:「借出」科目。
(二)借出肥料收回時,按實際收回情形,依照左列方式處理。
      1.收回實物時:
        收回同一種類肥料時,糧管處應按實收數量填製「肥料驗收單」
        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收方:「借出收回」科目。  
      2.前項肥料、如奉准以其他種類肥料折還時,記入。
        收方:「借出收回」科目。  
        同時另作交換肥料方式處理並記帳。  
      3.以現金折價讓售時記入。
        收方:「借出收回」科目。
        付方:「銷貨-由糧管處收款」科目。
八、借入、保管肥料帳務之處理
(一)向有關單位借入或寄託保管之肥料,糧管處應填製「肥料驗收單」
      ,除照規定存送外,收料倉庫將第二聯隨同「肥料進出日報表」送
      經管單位記入。
      收方:「借入」或「保管收入」科目。
(二)借入或寄託保管之肥料,於退還肥料或折價轉帳時,糧管處應填製
      「肥料出倉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發料倉庫將第三聯隨同「肥料
      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按左列方式記帳。
     (1)退還原種類肥料時:
          付方:「借入退還」或「保管退還」科目
     (2)以其他種類肥料折合退還時:以原借入或保管收入種類之肥料
          記入。
          付方:「借入退還」、「保管退還」科目。
          同時另作交換肥料方式處理並記帳。
     (3)折價由本會收購時:
          糧管處應填製「肥料轉帳憑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應
          根據第一聯記入。
          付方:「借入退還」或「保管退還」科目。
          收方:「國內進貨-由本會付款」科目。
(三)糧管處應設「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借入單位別或寄託保管單
      位別分戶登記。
(四)糧管處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根據前項登記簿編製「未決案件
      肥料明細表」各一份送本會。
九、交換肥料帳務之處理
    肥料承運或保管單位等,對於應賠償之短包、虧短、超損肥料,奉准
    以其他種類肥料折賠時,除按該項目規定程序處理並記帳外,另應以
    交換肥料方式記帳,糧管處另填製「肥料轉帳憑單」,除照規定存送
    外,第二聯送經管單位記入。
    付方:「交換撥出」科目。
    收方:「交換收入」科目。
十、變質肥料帳務之處理
    內線倉庫及鄉鎮農會、中間站保管中之肥料,其發生變質,除照變質
    肥料處理要點處理並報奉核准轉帳時,糧管處應根據奉准之公文填製
    「肥料轉帳憑單」將第二聯送經管單位沖帳,並按左列方式處理並記
    帳。
   (1)變質轉為地腳品肥料:
        記入原變質肥料付方「交換撥出」科目,同時記入地腳品肥料收
        方「交換收入」科目同數記帳。
   (2)變質轉為廢品肥料:
        記入付方「倉儲損耗」科目,其廢品另行依照規定處理。
十一、撥贈肥料帳務之處理
      贈送機關研究、國防部或農戶示範田用之肥料,糧管處應根據本會
      開發之「肥料撥發通知單」及領肥機關或農戶之領據另行填製「肥
      料出倉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撥付肥料後,根據第三聯記
      入。
      付方:「撥贈」科目。
十二、其他雜項收入、撥出肥料帳務之處理
      1.雜項收入肥料:
        不屬前項規定各科目之其他雜項收入肥料,糧管處應填製「肥料
        驗收單」,照規定存送外,
        經管單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收方:「雜項收入」科目。(應詳細登記性質、來源等)
      2.雜項撥出肥料:
        不屬前項規定各科目之其他雜項肥料撥出,糧管處應填製「肥料
        出倉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發料倉庫應將出倉單第三聯隨同「肥
        料進出日報表」,送經管單位記入。
        付方:「其他撥出」科目。(按性質別詳細填報並註明奉准文號
        )
十三、盈溢肥料帳務之處理
      保管肥料倉庫在存儲期間內發生之倉儲盈溢。
      破包肥料經改裝發生之改裝盈溢。
      疏運或倉庫間調運肥料發生之陸上運輸盈溢。
      沿海海運肥料發生之環島海運盈溢。
      國外進口肥料在海運卸船發生盈溢。
      以上各項盈溢應分別填製「肥料倉儲盈溢損耗報告單」、「肥料改
      裝盈溢損耗報告單」、「肥料到達報告單」、「進口肥料卸船進倉
      記錄單」作為盈溢記帳憑證記入。
      收方:「盈溢」科目。
十四、損耗肥料帳務之處理
      1.倉儲損耗:
        保管肥料倉庫存儲期間發生之倉儲損耗肥料,應由保管單位填製
        「肥料倉儲盈溢損耗報告單」(統一表格第十號),送糧管處核
        銷,其在規定損耗率以內者,由糧管處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
        單」(統一表格第十二號)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位根據第二
        聯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倉儲損耗。
      2.運輸損耗:
        疏運肥料或倉庫間調運肥料所發生之陸上運輸損耗肥料,及基花
        線、高花線等沿海海運肥料所發生之環島海運損耗肥料其在規定
        損耗率以內者,應根據「肥料到達報告單」或「肥料交接單」由
        糧管處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除照規定存送外,經管單
        位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運輸損耗。
      3.改裝損耗:
        保管肥料倉庫破包肥料改裝所發生之改裝損耗肥料,在規定損耗
        率以內者,應由保管倉庫填製「肥料改裝盈溢損耗報告單」送糧
        管處核銷後另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送經管單位,作為損
        耗記帳憑證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改裝損耗。
      4.進口海運損耗:
        由國外進口肥料在海運所發生之損失肥料,糧管處按每批肥料卸
        接完畢後檢同海損證明文件一併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填製「肥
        料核銷通知單」將第二聯送糧管處作為損耗記帳憑證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進口海運損耗。
      5.災害損耗、特殊損耗:
        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所發生之災害損失肥料或特殊事故所發生之
        意外損失肥料,應檢同有證明文件專案送本會核轉審計處核銷,
        俟奉准後由本會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將第二聯送糧管處
        ,另再由糧管處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通知管理單位記入
        。
        付方:「損耗」科目-災害損耗或特殊損耗,應註明奉准文號。
      6.加發運輸損耗:
        縣市農會配運肥料,其加發之運輸損耗肥料,於每期結束後,應
        由糧管處根據縣市農會填報之「配運鄉鎮肥料旬報表」所列數量
        ,按規定損耗率計算核定數量後填製「肥料損耗核銷通知單」除
        照規定存送外,縣市農會應根據第二聯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加發運輸損耗。
      7.加發銷售損耗:
        鄉鎮農會銷售肥料,其應加發之銷售損耗肥料,於每期結束後,
        經糧管處稽查人員稽查按規定損耗率計算核定數量後,鄉鎮農會
        根據「稽查表」所核定數量記入。
        付方:「損耗」科目-銷售損耗。
        應註明年期銷售損耗。
      前各項帳務之處理,糧管處、自管部門、縣市農會、鄉鎮農會均適
      用之。
乙、本會部份
一、配銷
    掌管肥料之銷售及採購,其帳務之處理規定如次:
(一)銷售農戶之肥料,應於每月終了七天內於收到各區糧管處編送之「
      肥料銷售月報表」審核無誤後,據以編製「肥料銷售數量表」四份
      ,一份存查,三份與「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所列「銷售肥料
      」項目填報數量核對相符後,隨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
      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二)銷售機關或團體等肥料,其價款由本會經收部份,應按本會銷售肥
      料價款收款程序之規定,開具「肥料銷售通知單」經行政科收款,
      會計室製傳票,儲運憑開「肥料撥發通知單」(統一表格第十六號
      ),送糧管處以憑填發「肥料出倉單」通知保管倉庫撥交肥料,於
      每月終了七天內編製「肥料銷貨月報表」,經科長核閱後二份送會
      計室。
(三)向國外採購進口之肥料,應於每月收到各區糧管處編送之「國外進
      貨肥料月報表」,經審核無誤後,於每月終了七天內編製「國外進
      貨肥料明細表」,與儲運單位之「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經
      科長核章後二份送會計室。
(四)向國內肥料廠採購國產之肥料,應於每月收到各區糧管處編送之「
      國內進貨肥料月報表」(統一表格第三十五之一號),經審核無誤
      後,於每月終了七天內編製「國內進貨肥料月報表」,與儲運單位
      之「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經科長核章後二份送會計室。
二、儲運
    掌管肥料之倉儲及調運,其肥料收撥帳務之處理規定如次:
(一)自採購肥料起,運至各地倉庫及鄉鎮農會銷售農戶止之業務,除採
      購、銷售帳務由配銷負責辦理外,其餘整個肥料收撥、庫存、在途
      等實物動態及靜態,應由儲運負責管理,並作統計記錄編製報表。
(二)肥料收撥總帳,應於每月收到各區糧管處編送之「肥料收撥存倉月
      報彙總表」,經審核無誤後,於每月終了七天內編製「肥料收撥存
      倉月報彙總表」(統一表格第三十三之一號)三份,一份存查,另
      二份分別連同各項明細表一併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三)於每月收到各區糧管處編送之「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之各項
      目附表(即月報表),經核無誤後,按左列程序處理並登記:
      1.各區糧管處編送「國外進貨肥料月報表」、「國內進貨肥料月報
        表」及「肥料銷貨月報表」所列本月合計數量,應與月報彙總表
        所列各該項目總數核對相符後,抽存一份,另一份送配銷。
      2.糧管處間移轉肥料,根據各區糧管處編送之「糧管處間移轉肥料
        月報表」,於每月終了七天內加予結算,本會據以編製「在途肥
        料總數量表」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分別連同「肥料收撥存倉
        月報彙總表」送科長核閱。
      3.其他收撥肥料,根據糧管處編送之「其他收撥肥料月報表」按表
        列項目分別登記於左列各科目備查簿。
     (1)虧短肥料:登記於「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虧短單位分別登
          記。
     (2)未決短損:登記於「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單位分別登記。
     (3)保管肥料:登記於「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寄託保管對象或
          單位分別登記。
     (4)借出肥料:登記於「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借出對象或單位
          分別登記。
     (5)借入肥料:登記於「未決案件肥料登記簿」按借入對象或單位
          分別登記。
     (6)交換肥料:登記於「交換肥料分戶簿」按交換單位分別登記。
     (7)撥贈肥料:登記於「撥贈肥料分戶簿」按撥贈對象或單位分別
          登記。
     (8)雜項收入撥出肥料:登記於「雜項收、撥肥料分戶簿」按項目
          及單位分別登記。
     (9)每月終了七天內將上項其他收撥肥料各項目分戶簿加予結算,
          並計列本月合計及累計後,據以編製「其他收入肥料」及「其
          他撥出肥料」明細表各三份,一份存查,另二份分別連同肥料
          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10)折價賠償之虧短、短損肥料,根據各區糧管處編送之「特殊銷
          貨肥料月報表」所列「本會收款」及「糧管處收款」數量分別
          登記於特殊銷貨肥料分戶簿」。
          每月終了七天內應將「特殊銷貨肥料分戶簿」加予結算,並計
          列本月合計及累計後,按「本會收款」及「糧管處收款」分別
          編製「特殊銷貨肥料明細表」三份,一份存查,另二份分別連
          同彙總表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5.盈溢肥料,根據各區糧管處編送之「盈溢肥料月報表」所列「運
        輸盈溢」、「倉儲盈溢」、「改裝盈溢」、「進口海運盈溢」、
        「環島海運盈溢」等項目,分別登記於「○○盈溢肥料分戶簿」
        每月終了七天內,應將各項目別「盈溢肥料分戶簿」加予結算,
        並計列本月合計及累計後,據以編製「盈溢肥料明細表」三份,
        一份存查,另二份分別連同彙總表送科長核閱及送會計室。
      6.損耗肥料,根據各區糧管處編送之「損耗肥料月報表」所列「運
        輸損耗」、「倉儲損耗」、「改裝損耗」、「進口海損」、「災
        害損耗」、「特殊損耗」等項目,分別登記於「○○損耗肥料分
        戶簿」。
        每月終了七天內,應將各項目別「損耗肥料分戶簿」加予結算,
        並計列本月合計及累計後,據以編製「損耗肥料明細表」三份,
        一份存查,另二份分別連同「肥料收撥存倉月報彙總表」送科長
        核閱及送會計室。
(五)銷售機關或團體等肥料,由本會收款部份,根據配銷所開「肥料銷
      售通知單」第三聯,憑「肥料撥發通知單」由申購單位向糧管處提
      取肥料。
(六)其他撥出肥料,如撥贈或作示範田等用肥料,應根據核准公文案件
      ,開發「肥料撥發通知單」由受領單位向糧管處提取肥料。
三、會計室
(一)每月終了七天內收到配銷編送之「肥料銷貨月報表」、「國內進貨
      肥料月報表」、「國外進貨肥料明細表」及各附表,應與儲運編送
      之「肥料收撥存倉彙總表」及各附表之數量核對相符後,依照會計
      制度之規定作帳。
(二)銷售肥料應收價款,特殊銷貨由糧管處收款部份所列金額,應與各
      區糧管處會計單位編送之往來帳月報表列報金額核對相符。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糧管處在編製各項報表前,應與有關部門互相核對彙總編報後倘發現
    所填報數量有錯誤時,應按左列方式更正:
(一)錯誤內容之收撥數量與當月份結存數量無影響,而在本會當月份(
      在每月七日以前)尚未結帳前發現者:在當月份更正之,其內容如
      次:
      1.所附明細表或附表與彙總表所列數字不符者,應更正明細表或附
        表。
      2.總表內容各項目數量之誤列。
      3.本會暨糧管處經辦人員,對本項錯誤之更正,應負責通知有關部
        門同時更正。
(二)錯誤如在結帳以後發現者,應在下月份按左列方式更正之。
      1.錯誤內容收撥數量,直接影響當月份結存數量,或其他已結帳後
        始發現有誤列者。
      2.原列報數量為多而應減列者,在下月份或發現月份之原列科目上
        另用負號列減並在備考欄註明原因。
      3.原列報數量為少而應補列者:在下月份或發現月份之原科目上另
        用藍字補列,並在備考欄註明原因。
(三)本會審核各項報表,如有發現錯誤時,應比照前項方式辦理並通知
      有關部門同時更正,以求一致。
二、本說明所訂定之憑單、帳簿報表等以簡明劃一為原則,僅對肥料實物
    收撥帳務處理所需要為範圍,隨時提供報告而訂定,至對原有關實際
    作業上,及其他提供對內對外作為業務上參考所需報表,仍照原規定
    辦理。
三、本說明所訂定之科目,係配合業務性質及會計處理,便利帳務登錄,
    依照肥料儲運過程所發生  及可能發生之收撥事實,以簡化為原則,
    分別設置,故在業務上如有特殊之收撥事實發生,得隨時報經本會核
    准增設相當科目,以期符合實際,並求記錄完整。
四、本說明所訂之帳冊,除肥料收撥存倉登記簿為主要簿,以便於查考及
    編製報表外,為配合實物之收撥事實,便利作業而必需設置之備查簿
    ,除在本說明規定外,其他實際作業上所必需之補助備查簿,由各單
    位自行設置登記。
五、本說明所訂定之憑證,為便利審核、登錄及保管,除一部份外來原始
    憑據(如公證書等)外,餘均參酌及配合業務改變需要另行新訂格式
    。
六、肥料配運到家工作,鄉鎮農會辦理下鄉收取農民肥料價款之後倘無肥
    料可發,應將本旬結存肥料以負號列報,不在收方以應收未收肥料方
    式處理。
七、糧管處在各項月報表列報數量,如其內容多筆且較複雜者,應詳細註
    明,以備查核。
八、糧管處除照本說明規定辦理外,如遇臨時性或特殊案件無法處理者,
    應事先與本會協調決定。
九、各鄉鎮農會,各縣市農會之肥料收撥帳務,應由糧管處時常派員前往
    檢查指導,至糧管處之肥料收撥帳務,應由本會派員抽查。
十、本說明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