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依肥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
    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微生物肥料類及其他肥料
    類,共九類,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規定,如附件一。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
    項目。
    第二項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如附件二。

三、肥料主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數值,以包含水分
    含量之全量計算(濕基計)。其中固態之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
    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除限制事項之水
    分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分之乾重計算(乾基計)。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一)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氮以元素氮( N),磷
          以磷酐(P2O5),鉀以氧化鉀(K2O),鈣以氧化鈣(CaO),
          鎂以氧化鎂( MgO),矽以氧化矽(SiO2),砷(As)、硼(B
          )、鎘(Cd)、氯(Cl)、鈷(Co)、鉻(Cr)、銅(Cu)、
          鐵(Fe)、汞(Hg)、錳(Mn)、鉬(Mo)、鈉(Na)、鎳(
          Ni)、鉛(Pb)、硫( S)、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
          表示之;鹼度以氧化鈣( CaO)計;微生物肥料類之有效活菌
          數以菌落形成數(Colony forming unit,CFU)或最確數(Mos
          t probable number,MPN )表示之、叢枝菌根菌以菌根染色形
          成菌根或孢子數表示之、大腸桿菌群以最確數( MPN)表示之
          。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氮、磷酐、氧化鉀
          、氧化鈣、氧化鎂、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
          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硫、鐵、
          錳、銅、鋅及硼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
          捨五入。鉬及鈷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
          捨五入。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
          以毫克/公斤(mg/kg)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
          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鉻、銅、鉛、鈦及鋅
          含量之有效數為整數值,其下一位四捨五入;亞硝酸(HNO2)
          、氨基磺酸(NH2SO3H)、游離硫酸( H2SO4)、硫氰酸(HSCN
          )、二縮態氮(biuret-N)、亞硫酸(H2SO3)及雙氰胺態氮[(
          CNNH2)2-N] 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含量之有效數為小
          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
          件。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
    辦理登記並標示之:
    (一)有機質含量達30.0%以上。
    (二)腐植酸含量達5.0%以上。
    (三)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矽、水溶性氧化矽含量、鹼
          度達10.0%以上。
    (四)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
          磷酐、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
          溶性氧化鉀、全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鈣、檸檬酸溶性氧化鈣、
          鹽酸溶性氧化鈣、全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
          鎂、鹽酸溶性氧化鎂、全硫,其中任一含量達0.5%以上。
    (五)水溶性鐵含量達0.10%以上。
    (六)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含量達0.05%以上。
    (七)檸檬酸溶性硼、水溶性硼含量達0.01%以上。
    (八)水溶性鉬、水溶性鈷含量達0.001%以上。
    (九)液態肥料者,登記主成分以水溶性登記之。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六、肥料包裝應標示註明之警語:
    (一)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硼、鉬
          ,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
    (二)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銅、鋅
          ,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
          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
          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三)肥料原料含蓖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
          明「肥料原料含蓖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超量施用會影響土
          壤環境,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七、肥料原料含動物或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應標示原料名稱。

八、肥料主成分定有最高或最低限量者,辦理肥料登記之檢驗值或市售品
    查驗之檢驗值,均不得低於或高於該限量值。

九、肥料主成分定有限值者,辦理登記時,其檢驗值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
    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設定可登記範圍;市售品查驗時,其檢驗值亦
    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算出合格範圍。

十、肥料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之數值(包括水分含量、pH值、碳氮比、鈉
    、氯、電導度值、過篩試驗、溶出試驗、大腸桿菌群、雜菌率等)無
    容許差,未符合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即為不合規格。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一)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
            錳、銅、鋅、硼、鉬、鈷等容許差(不含有機質肥料類、登
            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
            之氮、磷酐、氧化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
            類及微生物肥料類之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微生物肥料登記菌數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範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