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供應農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
簡稱農聯社)所屬各合作社場(以下簡稱社場)購銷肥料,特訂定本
須知。
|
二、凡依法成立並經農聯社推薦之社場,得向本會所屬各區糧食管理處(
以下簡稱糧管處)申購所需肥料。
|
三、本會銷售肥料種類、價格及手續費,由本會公告之。
|
四、本會銷售肥料一律按整包計售,售價如有調整時公告通知。價格調整
時社場已繳清價款者,仍按原訂價格購買,未繳價款者,應照新訂價
格辦理申購。
|
五、各社場應先預估辦理年度內各月之需肥數量,填具預估表(如格式一
),函送糧管處,作為肥料調運之參考,各社場應將社場印鑑卡送糧
管處備查,作為交接肥料之依據。
|
六、各社場可依實際需要申購各種肥料,惟每批每種肥料數量,以十公噸
以上為原則。
|
七、各社場申購肥料時應先與糧管處連繫並填具「申購肥料明細表」(如
格式二),連同價款,向糧管處提出。肥料價款應以各社場所簽發之
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匯票或現金繳納。
|
八、詳細交貨地點需於申購肥料時詳加註明,每社場以一處及車輛能到達
之處為原則,並指派專人負責連繫及點收。
|
九、糧管處受理申購肥料時,應就社場所提「申購肥料明細表」內各肥料
之數量與價款,詳加審核無訛後,開摯「肥料銷售通知單」及「肥料
交接單」,辦理運輸事宜。肥料自發料站至各社場間之運費由本會負
擔。
|
十、糧管處受理申購後,聯絡妥當即儘速運交肥料,各社場不得藉故拒收
。
|
十一、肥料銷售手續費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分兩次核撥。
|
十二、本須知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