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農業合作社聯合社各社場購銷肥料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供應農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
    簡稱農聯社)所屬各合作社場(以下簡稱社場)購銷肥料,特訂定本
    須知。

二、凡依法成立並經農聯社推薦之社場,得向本會所屬各區糧食管理處(
    以下簡稱糧管處)申購所需肥料。

三、本會銷售肥料種類、價格及手續費,由本會公告之。

四、本會銷售肥料一律按整包計售,售價如有調整時公告通知。價格調整
    時社場已繳清價款者,仍按原訂價格購買,未繳價款者,應照新訂價
    格辦理申購。

五、各社場應先預估辦理年度內各月之需肥數量,填具預估表(如格式一
    ),函送糧管處,作為肥料調運之參考,各社場應將社場印鑑卡送糧
    管處備查,作為交接肥料之依據。

六、各社場可依實際需要申購各種肥料,惟每批每種肥料數量,以十公噸
    以上為原則。

七、各社場申購肥料時應先與糧管處連繫並填具「申購肥料明細表」(如
    格式二),連同價款,向糧管處提出。肥料價款應以各社場所簽發之
    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匯票或現金繳納。

八、詳細交貨地點需於申購肥料時詳加註明,每社場以一處及車輛能到達
    之處為原則,並指派專人負責連繫及點收。

九、糧管處受理申購肥料時,應就社場所提「申購肥料明細表」內各肥料
    之數量與價款,詳加審核無訛後,開摯「肥料銷售通知單」及「肥料
    交接單」,辦理運輸事宜。肥料自發料站至各社場間之運費由本會負
    擔。

十、糧管處受理申購後,聯絡妥當即儘速運交肥料,各社場不得藉故拒收
    。

十一、肥料銷售手續費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分兩次核撥。

十二、本須知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