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物流中心設立評審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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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農產運銷通路環境改變,
    及農產物流中心設置的需要,成立農產物流中心評審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評審臺灣地區相關縣市政府所提出之「區域型農產物流中心」設
        置規劃申請案。
  (二)評審具發展成為農產物流中心條件之個案。
  (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名:
  (一)學者專家六人。
  (二)本會國際處一人。
  (三)本會農糧署二人。
  (四)本會區域改良場二人。
    本小組以本會農糧署副署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四、本小組視農產物流中心規劃申請送審案件的多寡,採不定期方式召開
    評審會議。必要時得於召開會議前,邀請委員分批赴現場先行了解實
    況。申請單位並應於評審會議時,先向小組委員提出簡報,供為評審
    參考。

五、本小組參考下列指標為評審依據:
  (一)經營組織(含經營理念、專業人力)。
  (二)立地條件(含交通網路、土地取得與投資方式及土地面積)。
  (三)相關軟硬體配置與投資情形。
  (四)經營計畫(含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各品項集中、均衡、分散之作業
        流程與效率評估及三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競爭優勢比較)。
  (五)市場同異業競爭情形。
  (六)貨源與下游通路之規劃。

六、本小組之評審依評審表列評估項目予評分,評分平均未達七0分者,
    不予列入排序(詳如評審表所示)。

七、受評單位對於評審結果如有異議,得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八、本小組之委員需針對每一份規劃申請書填寫一份評估審查意見表。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並衡酌實際狀況
    ,依規定支給必要之往返交通費。

十、本小組由本會農糧署運銷加工組擔任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