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之蝴蝶蘭屬(Phalaenopsis)、朵麗蘭屬(Do
    ritis)、朵麗蝶蘭屬(Doritaenopsis)及近緣雜交屬之植物及其雜
    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全年。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
        營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是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花
        梗長度在十公分以下。送檢植株應為目視健康、生長良好、且未
        受重要病蟲害感染者,除非權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植物材料
        必須未經任何化學藥劑及物理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四)栽培管理:依蝴蝶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蝴蝶蘭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