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使用CAS有機農產品標章評審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以下簡稱 CAS  驗證機構)
    辦理審查有機農產品申請使用 CAS  標章案件,爰依優良農產品證明
    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 CAS  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應符合 CAS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
    之資格。

三、申請文件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CAS  驗證機構提出:
        1.申請書(附件一)。
        2.生產廠(場)位置資料:含地號、面積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
        3.生產廠(場)產品製程及管制、檢驗報告:生產環境(含生產
          用地、倉庫、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計畫與行銷通路
          等紀錄,以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
          、農產品檢驗報告。
        4.申請使用標章數量、包裝袋(箱)之印刷稿。
        5.其他經 CAS  驗證機構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續約者除應檢附前款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1.CAS 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標章領用或印製日期、使用之有機
          農產品名稱、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2.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四、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流程如附圖。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查驗時間合計
    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書面資料審查
        1.CAS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閱:
         (1)表格填寫或所附相關附件應完整。
         (2)申請驗證之產品是否屬CAS 驗證機構經認證之產品驗證範圍
            。
         (3)申請驗證之產品生產作業資料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
            範–作物」規定。
        2.CAS 驗證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二週內完成審查做出決議與
          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審查通過:通知申請人定期進行實地查驗。
         (2)補件:表格填寫或所附文件缺漏,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齊
            資料。
         (3)退件:CAS 驗證機構認為申請案件不符「有機農產品生產規
            範–作物」規定,應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4)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向驗證機構撤回驗證申請。
  (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於書面資料審查通過日起二週內完成
        實地查驗做出決議與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查驗準備
         (1)CAS 驗證機構應指派查驗員進行產品驗證範圍各個生產環節
            、區域及設施等查驗工作;續約申請案件亦同。
         (2)CAS 驗證機構得依申請驗證廠(場)規模大小,安排合理查
            驗員人數。
         (3)申請人不得選擇或推薦查驗員。
        2.查驗程序
         (1)查驗員應主動聯絡申請人,預約實地查驗時間並告知屆時需
            配合事宜。
         (2)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應配合查驗員,提供需調閱之所有紀錄
            及檢視其整體經營狀況。首次申請案應由查驗員進行產品採
            樣與送驗。
         (3)查驗員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生產廠(場)有遭受污染之虞時,
            得逕行採樣送驗,以確保該產品安全無虞。
         (4)查驗結束前,查驗員應與申請人進行訪談,以進一步確認觀
            察所得資料的正確性,並得向申請人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
         (5)申請人對於查驗結果有爭議,得向CAS 驗證機構申請複驗,
            並以一次為限。
        3.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申請人應依查驗員所告知時間,配合辦理查驗作業。
         (2)進行查驗時,熟悉生產操作者必須在場,包含負責工作及紀
            錄的主管。
         (3)當進行查驗工作時,申請人應陪同查驗員至所有驗證及鄰近
            相關區域,並展示生產機器(械)、資材儲備區、生產設施
            、產品處理及倉儲區等。
         (4)申請人應提供驗證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紀錄表單(
            含品質管制)、庫存表單、採收表單、銷售表單、資材採購
            表單、器械維護表單等。
  (三)驗證決定–CAS 驗證機構應以驗證過程中所蒐集之資訊、查驗報
        告及其他相關資訊為依據,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
        產規範–作物」規定,以決定申請驗證之審核結果,並將審核結
        果通知申請人:
        1.驗證通過:有需加強項目,應予註記作為下次查驗重點。
        2.限期改善: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改善項目,通知申請人於限期
          內改善,並經現場查驗後,再審核決定通過或駁回。
        3.駁回: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申請人須於接獲通
          知次日起滿六個月後才可再提申請案。
  (四)簽約及授權–申請人經 CAS  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後,得向 CAS  
        驗證機構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1.經 CAS  驗證機構評審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構依 CAS  作業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與申請人簽訂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
          約書(附件二),授予編號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 
          (附件三)。
        2.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與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
          證書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以二年為期。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申請
          續約。

五、申請人申請驗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CAS 驗證機構得敘明理由,
    駁回申請並退還文件:
  (一)CAS 驗證機構通知補件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延誤或於指定期
       間仍未補件或改善者。
  (二)文件初審後,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
        驗者。
  (三)申請案自受理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者。

六、CAS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追蹤查驗:
  (一)追蹤查驗方式如下:
        1.例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每年辦理一次例行實地查驗。
        2.抽驗:必要時得無預警或事先通知辦理查驗。
  (二)查驗報告及處理原則如下:
        1.CAS 驗證機構應依查驗員所做查驗報告進行檢核後,提出完整
          之評估結果報告。
        2.評估結果報告應函送受查驗者。
        3.受查驗者有不符驗證相關規定之情事,CAS 驗證機構應限期命
          其改善。
        受查驗者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並經 CAS  驗證機構複核
        已符合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告結案存
        查。其複核仍不符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得依契約書相
        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異動及其變更程序如下:
  (一)增列驗證場區,應視為新案件,申請驗證。
  (二)通過驗證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 CAS  驗證機
        構提出資料異動申請,CAS 驗證機構得依個案判定須否重新執行
        驗證,或僅就異動部分實地查驗:
        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地址、電話、農場名稱變更。
        2.減列驗證場區。
        3.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能力或管理措施之變更。

八、CAS 驗證機構應將已獲同意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之名稱、通
    過驗證之產品及驗證相關資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