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以下簡稱 CAS 驗證機構)
辦理審查有機農產品申請使用 CAS 標章案件,爰依優良農產品證明
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 CAS 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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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應符合 CAS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
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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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文件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CAS 驗證機構提出:
1.申請書(附件一)。
2.生產廠(場)位置資料:含地號、面積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
3.生產廠(場)產品製程及管制、檢驗報告:生產環境(含生產
用地、倉庫、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計畫與行銷通路
等紀錄,以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
、農產品檢驗報告。
4.申請使用標章數量、包裝袋(箱)之印刷稿。
5.其他經 CAS 驗證機構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續約者除應檢附前款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1.CAS 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標章領用或印製日期、使用之有機
農產品名稱、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2.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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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流程如附圖。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查驗時間合計
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書面資料審查
1.CAS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閱:
(1)表格填寫或所附相關附件應完整。
(2)申請驗證之產品是否屬CAS 驗證機構經認證之產品驗證範圍
。
(3)申請驗證之產品生產作業資料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
範–作物」規定。
2.CAS 驗證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二週內完成審查做出決議與
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審查通過:通知申請人定期進行實地查驗。
(2)補件:表格填寫或所附文件缺漏,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齊
資料。
(3)退件:CAS 驗證機構認為申請案件不符「有機農產品生產規
範–作物」規定,應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4)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向驗證機構撤回驗證申請。
(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於書面資料審查通過日起二週內完成
實地查驗做出決議與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查驗準備
(1)CAS 驗證機構應指派查驗員進行產品驗證範圍各個生產環節
、區域及設施等查驗工作;續約申請案件亦同。
(2)CAS 驗證機構得依申請驗證廠(場)規模大小,安排合理查
驗員人數。
(3)申請人不得選擇或推薦查驗員。
2.查驗程序
(1)查驗員應主動聯絡申請人,預約實地查驗時間並告知屆時需
配合事宜。
(2)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應配合查驗員,提供需調閱之所有紀錄
及檢視其整體經營狀況。首次申請案應由查驗員進行產品採
樣與送驗。
(3)查驗員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生產廠(場)有遭受污染之虞時,
得逕行採樣送驗,以確保該產品安全無虞。
(4)查驗結束前,查驗員應與申請人進行訪談,以進一步確認觀
察所得資料的正確性,並得向申請人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
(5)申請人對於查驗結果有爭議,得向CAS 驗證機構申請複驗,
並以一次為限。
3.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申請人應依查驗員所告知時間,配合辦理查驗作業。
(2)進行查驗時,熟悉生產操作者必須在場,包含負責工作及紀
錄的主管。
(3)當進行查驗工作時,申請人應陪同查驗員至所有驗證及鄰近
相關區域,並展示生產機器(械)、資材儲備區、生產設施
、產品處理及倉儲區等。
(4)申請人應提供驗證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紀錄表單(
含品質管制)、庫存表單、採收表單、銷售表單、資材採購
表單、器械維護表單等。
(三)驗證決定–CAS 驗證機構應以驗證過程中所蒐集之資訊、查驗報
告及其他相關資訊為依據,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
產規範–作物」規定,以決定申請驗證之審核結果,並將審核結
果通知申請人:
1.驗證通過:有需加強項目,應予註記作為下次查驗重點。
2.限期改善: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改善項目,通知申請人於限期
內改善,並經現場查驗後,再審核決定通過或駁回。
3.駁回: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申請人須於接獲通
知次日起滿六個月後才可再提申請案。
(四)簽約及授權–申請人經 CAS 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後,得向 CAS
驗證機構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1.經 CAS 驗證機構評審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構依 CAS 作業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與申請人簽訂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
約書(附件二),授予編號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
(附件三)。
2.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與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
證書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以二年為期。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申請
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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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驗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CAS 驗證機構得敘明理由,
駁回申請並退還文件:
(一)CAS 驗證機構通知補件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延誤或於指定期
間仍未補件或改善者。
(二)文件初審後,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
驗者。
(三)申請案自受理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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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AS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追蹤查驗:
(一)追蹤查驗方式如下:
1.例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每年辦理一次例行實地查驗。
2.抽驗:必要時得無預警或事先通知辦理查驗。
(二)查驗報告及處理原則如下:
1.CAS 驗證機構應依查驗員所做查驗報告進行檢核後,提出完整
之評估結果報告。
2.評估結果報告應函送受查驗者。
3.受查驗者有不符驗證相關規定之情事,CAS 驗證機構應限期命
其改善。
受查驗者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並經 CAS 驗證機構複核
已符合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告結案存
查。其複核仍不符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得依契約書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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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異動及其變更程序如下:
(一)增列驗證場區,應視為新案件,申請驗證。
(二)通過驗證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 CAS 驗證機
構提出資料異動申請,CAS 驗證機構得依個案判定須否重新執行
驗證,或僅就異動部分實地查驗:
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地址、電話、農場名稱變更。
2.減列驗證場區。
3.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能力或管理措施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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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CAS 驗證機構應將已獲同意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之名稱、通
過驗證之產品及驗證相關資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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