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心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文心蘭亞族(Oncidiinae)內各屬及種間雜交
    之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全年。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
          之營養繁殖苗各十五盆,送檢植株須為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
          送檢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害感染
          者,除經權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外,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
          化學藥劑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或網室進行栽培為原
          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
          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文心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文心蘭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
    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五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所有送
    檢植株為原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