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夜來香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龍舌蘭科之夜來香(Polianthes)所有植物及雜交
    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五月。
  (二)送檢時間:每年四月。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
        塊莖各三十粒(直徑約二點零至二點五公分之商業生產用塊莖)
        ,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化學藥劑處理。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
        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二十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檢定夜來香必須在通風良好,日照充足之簡易溫室內
        栽植。
  (五)栽培管理:盆器大小為直徑約十八公分盆,盆高至少十八公分,
        栽培介質為泥炭土:珍珠石=四:一(體積比)之混合介質,每
        盆種植一球,介質裝填以八分滿為原則,以澆灌方式澆水,其餘
        栽培管理依夜來香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夜來香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
    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