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遴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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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
    有機農業適用之商品化資材,並藉由網路公開提供農產品經營者參考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商品化資材,係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並依相關法規取得登記或許可證明
    文件,且具有包裝標示、使用說明及廠牌商品名稱之產品。

三、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之遴選,分為商品審認及網路公開品牌二階
    段,其作業由本署委託專業之審認機構辦理。

四、商品化資材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審認:
  (一)具有包裝及標示,且其製程未經化學藥品處理及未混入禁用資材
        。
  (二)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肥料品目規格者,應取得肥料登
        記證,且其製肥原物料應符合驗證基準。
  (三)屬農藥登記管理商品者,應取得農藥許可證;如屬免登記植物保
        護資材範疇之商品,須具有各該商品生產製造登記證明文件(如
        工廠登記、登錄字號)。
  (四)其他驗證基準所定之可用資材,須具有商品生產製造、販賣業之
        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商品化資材審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商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二)商品成分檢驗報告及報告有效期限,應符合各該商品管理法規,
        主管機關無訂定者,依審認機構認定之。
  (三)商品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廠牌、商品名稱、使用原料種類
        、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
        方法、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另進口商品應併檢附原廠說明書及
        中文譯本。
  (四)現場製程資料影本,其應包括原料採購憑證與出入庫紀錄、現場
        製造過程之品質管制紀錄、設施與場地清潔管理紀錄等。
    前項第二款所定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載檢驗廠牌商品名稱,應與商品登記證明文件所載名稱相符。
  (二)符合該商品所涉管理法規有關檢驗機構、檢驗項目及標準規定。
  (三)其他有機農業可用資材酌情參採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審認機構規
        定。

六、商品審認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向審認機
        構提出申請。
  (二)審認機構受理案件後,應辦理書面審查確認文件符合規定。其中
        進口資材之原廠說明書及說明書中文譯本,應與該商品於申請肥
        料登記證、農藥許可證或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等案件所檢附者相
        同,以鑑別其有效性。
  (三)審認機構指派稽核員執行製程稽核並紀錄,並得現場採樣送驗,
        確保商品符合規定。
  (四)審認機構邀集委員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就申請案件作出審
        認決定及紀錄。
  (五)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審認機構核予有
        機資審字號,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商品包裝變更確認及
        網路公開品牌事宜。
  (六)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但得予改正者,審
        認機構應敘明理由及待改正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2個月內
        完成補正。必要時,得就申請人之補正資料再送審認暨諮詢委員
        會議審認。
  (七)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或經通知補正後,
        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結果仍未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
        ,由審認機構將審認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結案。
    前項第四款所定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其委員由審認機構遴聘本會農
    業試驗改良場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產業團體、有機農產品驗證機
    構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其出
    席委員應達當次會議函邀委員總數半數以上。必要時,得邀請有機農
    產品驗證機構列席表示意見。

七、網路公開品牌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材業者接獲審認機構核予有機資審字號通知後,依各該商品相
        關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商品包裝標示,加註「有機農
        業適用」及「有機資審字第○○○號」等文字。
  (二)資材業者檢附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商
        品包裝標示之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變更後商品包袋樣本,向審認
        機構申請品牌上網公開。
  (三)審認機構經審查其包裝標示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公開於審認
        機構網站及本署網站。

八、商品化資材經審認機構依前點規定於網站公開屆滿一年後,資材業者
    應每年將該資材抽樣送驗,並將檢驗報告送審認機構備查。
    前項所定檢驗報告,準用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九、依本要點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本署得委託審認機構不定期至資材業者
    之製造、包裝、倉儲等場所進行查核,必要時得併予抽樣檢驗,資材
    業者不得拒絕。
    審認機構依前項辦理抽樣檢驗,免給付價款。

十、經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網路登載,並公開其違
    規情節。必要時,以書面敘明不合格理由陳報主管機關:
  (一)現場製程、包裝標示不符規定。
  (二)其他業者商品或非屬網路公開品牌混充品牌商品者。
  (三)網路公開品牌商品混入驗證基準禁用之資材者。
  (四)經「國產有機質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抽查不合格者,該項資材商
        品停止上網登載。其停止登載期程,同該規範規定辦理。
    經停止於網路登載之商品,得於其違規原因消滅及停止登載期程結束
    後,重新向審認機構申請恢復網路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