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柑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芸香科(Rutaceae)金柑屬(Fortunella Swingle
    )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
        至少十株(砧木種類需與對照品種相同)。非經檢定機構同意,
        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質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溫室內進行。行株距
        各為三至四公尺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柑橘類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金柑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